早报讯 昨日,记者从市城市管理局获悉,今天,市城市管理局会同市公安局、市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委、市环保局将发布《青岛市占掘路工程管理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标准》借鉴了国内外先进城市成熟经验,整合了各行业管理标准和规范,并结合我市特点进行了优化和提升,从基本规定、施工前条件验收、沟槽开挖、沟槽回填、路面修复、文明施工、道路交通、惩罚性收费等多方面进行了系统规定。
《标准》综合考虑管线施工、交通组织、道路运行、环境保护等管理要求,完善占掘路工程建管体系。按照道路等级、所处区域、交通组织要求对道路和占掘路工程进行分类,实现分类管理和差异化监督,要求“Ⅰ等养护城市道路掘路工程施工应实行‘开挖一段、敷设一段、修复一段’的施工方法,严禁全线同时开挖作业。分段长度宜以相邻路口长度核定,不宜超过300米”。
《标准》还对年度占掘路计划和总量控制进行规定,明确每年“原则上以占用城市道路面积30公顷以内,挖掘城市道路不超过总量 (条数)的10%为指标”,严控道路占用和挖掘,并对综合管廊建设和非开挖技术应用进行了规定。
《标准》还在国内首次提出了掘路修复时限要求,分类对各等级道路修复时限提出要求,明确“掘路修复时限自审批截止日期次日起计算”,防止因管线接口等配套工程延后造成道路长时间不能修复。《标准》对交通管理进行规定,要求“需要占掘路施工的,在能够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应优先采取夜间施工”“车辆较少、人流较密集区域、夜间施工有较大安全隐患的路段,原则上应进行全过程封闭施工管理。不具备全封闭施工条件的,原则上应分幅、分时段、分路段施工”“工程占掘路调流组织措施原则要按照‘占还统筹’的要求建设调流道路、辅道或利用周边道路调流,新建调流道路或辅道要按照占用道路技术等级进行设计和施工”等。
市城市管理局还注重加强占掘路管理体制机制建设,建立健全“2+6”掘路工程联合会审制度,实现市、区政府分级管理,城管、规划、建设、交警、交通、环保六部门协调联动,严格控制道路挖掘,杜绝 “马路拉链”现象。
下一步,市城市道路管理部门还将配套下发 《青岛市占掘路工程管理考核办法》,落实占掘路工程责任单位主体责任,建立黑名单制度,逐步完善信用评价体系,确保 《标准》落到实处,全面提高我市占掘路管理水平。 (记者 刘海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