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韩金惠
面对新形势、新问题,正确的态度是探索新办法,填补相关法律空白,而不是拒之千里之外。工商等监管部门如果还是继续将微信购物纠纷排除在监管之外,那就是典型的庸官懒政。 7月21日,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2016年上半年信息分析报告》,该报告指出,微信购物属于个人私下交易,不同于一般的网购,不受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报告建议公众不要微信购物。国家工商总局对“微店”等依靠社交工具营利的经营行为还没有明文规定。报告建议,通过此类方式购物发生纠纷,消费者可通过司法途径处理。(7月24日《中国青年报》) 国家工商总局没有明文规定,基于这样的前提,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做出微信购物不受新消法保护的表态。这样的表态并非第一次出现,此前一些专家甚至消保委都有过类似言论。可就目前的趋势来看,微信“朋友圈”越来越像“生意圈”,微信购物发展得风生水起。面对这股不可忽视的市场力量,这句“不受新消法保护”非常之不负责任。
如果说新消法中关于经营者的定义并不能准确地涵盖微商,那么,《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以及《反垄断法》中的界定就比较清晰:经营者是从事商品经营或提供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既然经营者的外延包含了个人,微信购物即便属于个人私下交易,也应该受到法律保护。
其实,在互联网时代,生活方式的变化日新月异。微信购物和当初的电商平台一样,都只不过是技术发展的一种产物。依托社交工具展开的经营行为与其他传统意义上的市场经营行为并无本质区别,都是为消费者提供产品或服务的经营行为,只是在形式上更加灵活多样。当前新消法没有明确将微信购物纳入保护范畴,只能说明法律对于这一新兴事物还存在滞后性。从这个角度讲,微信购物可以并且应该适用新消法当中的约束性条款,以此来规范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权益。
当然,我们不得不承认,微商营销门槛低、自由度高、流动性大,无需注册公司或实名认证,工商等监管部门介入管理存在一定难度。但是,面对新形势、新问题,正确的态度是探索新办法,填补相关法律空白,而不是拒之千里之外。其实在去年,地方性的微商整治模式就已经暗暗启动,深圳市政府与腾讯微信协商,试图实现对微商产品的来源地追溯,同时制定对制假售假企业的惩罚机制。同时,微信官方也开始对微商进行打假,建立品牌维权平台,一经发现销售假货即做封号处理。这些举措都向我们传递着微商市场走向规范化的信号,对此,工商等监管部门如果还是继续将微信购物纠纷排除在监管之外,那很明显是推卸责任的庸官懒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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