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了 《青岛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草案修改稿)》,该条例设置了总则、规划、建设、运行保障、综合管廊、档案信息管理、法律责任等章节,围绕科学合理利用地下空间资源,解决道路重复开挖和地下管线档案信息管理等问题,将现行有效的政策措施法制化。今天,第二次全体会议将对该条例进行表决,通过后将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立法筹备
邀请专家学者研究论证 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对草案初审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室认真汇集整理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书面征求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公开征求了社会意见,在市北区召开座谈会听取了区相关部门和部分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的意见。之后,会同有关部门,对草案进行了研究修改,并就修改初稿书面征求了市政府各相关部门的意见。 8月11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专家论证会,组织部分法制咨询委员、地方立法研究基地以及勘察测绘、能源设计等方面的专家学者就有关重点问题进行了研究论证。在此基础上,再次进行研究修改,提出了修改建议。 8月19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第四十七次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城建环资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对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
■审议修改
政府应当建立综合协调机制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张桂芹在作“关于《青岛市城市地下管线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时表示,关于法规名称、总体内容和体例结构,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本法规的立法目的是强化对地下管线的管理,主要规范管理活动,建议修改法规名称以与内容相适应。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城建环资委员会提出,草案内容较为繁杂,部分内容与上位法重复,有些内容属工作要求或者技术规范,建议精简。法制委员会建议将法规名称修改为“青岛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删除部分与上位法重复以及缺乏必要性的内容。
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城建环资委员会提出,地下管线种类繁多,其管理涉及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行业管理等诸多部门,有必要加强协调管理,明确牵头部门。根据这一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以现行地下管线管理体制为基础,对草案作出修改:一是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在总则增加一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下管线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地下管线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是强化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地下管线管理中的职责,将草案第四条相关内容修改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建设管理统筹和档案信息管理工作。 ”三是强化主管部门对地下管线工程建设活动的审查把关,在草案第十七条中增加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审查施工地段既有地下管线的安全保护措施。 ”
管线规划应统筹考虑未来发展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地下管线责任单位作为直接管理使用管线的单位,其在草案中的职责规定不够明确,建议修改。根据这一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在总则中增加一条,规定为:“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和依法管理使用地下管线的单位,负责所属地下管线的日常管理和运行维护工作。 ”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地下管线规划在地下管线管理工作中起重要作用,是地下管线建设和安全运行的前提和基础,建议进一步完善规划编制要求。根据这一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在草案中增加两款,规定为:“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城市未来发展和各类管线建设需求,合理确定地下管线的空间位置、规模和走向,并与地下空间、综合交通、人民防空、轨道交通等规划相衔接。”“地下管线综合规划报送审批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
未列入年度计划不得占路挖掘 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城建环资委员会提出,因地下管线建设导致道路反复开挖的问题群众反映强烈,建议条例对此作出进一步规定。根据这一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作如下修改:一是加强计划管理,强化地下管线年度建设维护计划的协调性和刚性,在草案第十四条中增加规定:“编制地下管线年度建设维护计划涉及占用、挖掘道路的,应当征得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的同意。 ”“未列入年度建设维护计划的,不得开工建设,不予办理道路占用、挖掘审批手续。 ”二是要求建设道路时地下管线同步建设或者作规划预留,将草案相关条款修改为:“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的,应当将依附于道路的地下管线同步建设;确实不能同步建设的,道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地下管线位置。 ”“依附于道路建设的各类地下管线,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支管、接口至道路规划红线。 ”三是严格管线施工占用、挖掘道路的要求和管理,将草案相关条款修改为:“因地下管线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的,应当严格控制道路占用、挖掘的总量、规模和施工时间。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道路占用、挖掘审批手续。 ”
住宅小区地下管线纳入法规 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住宅小区内的地下管线是城市地下管线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一并纳入法规进行规范。根据这一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在草案已将住宅小区地下管线纳入法规调整范围的基础上,对地下管线工程作进一步明确,据此将草案相关内容修改为:“与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以及地下空间等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一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同时,在“建设”一章中也增加了一并办理施工许可的要求,并增加规定由主体工程建设单位 “统筹主体工程和地下管线工程的施工,合理安排建设工期,协助和督促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相关条款中关于废弃地下管线一律予以拆除的规定不尽合理,建议修改。根据这一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将其修改为:“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废弃地下管线,地下管线管理维护单位应当及时处置,消除安全隐患,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其他废弃地下管线,应当结合相关工程建设予以拆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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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条款内容 ■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交付五年内,大修的道路竣工三年内,不得开挖敷设地下管线。因特殊情况需要开挖的,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范围内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他区(市)范围内的由所在区(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开挖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规定的标准缴纳掘路修复费。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在地下管线本体上附注或者在规定位置设置相关标识,燃气管线应当按照规定敷设警示带。敷设非金属管线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同步布设示踪装置、金属标识、电子标签等辅助探测装置。敷设高危管线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在地面设置永久性的安全警示标识。
■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应当同步规划建设综合管廊。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按照综合管廊专项规划应当建设综合管廊的,应当同步配套建设。老城区在地铁建设、大型河道治理、旧城成片改造时,具备条件的,应当推行综合管廊建设。
本版撰稿 记者 于顺 通讯员 方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