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郭元鹏
杨先生在绵阳一家企业工作4年后辞职。因为两年没有休年假,杨先生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被驳回后,向法院起诉。10月28日记者获悉,经绵阳涪城区法院一审、绵阳中院二审,该案有了终审结果:对职工“未休年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的300%支付,判决公司向杨支付13902.11元。(10月29日《成都商报》) 现实生活中,很多人与年假无缘。有的是不想与用工单位较真,毕竟自己没有辞职打算,得罪了领导,生怕会在工作中被“穿小鞋”。有的是没有这样的意识,总是觉得自己虽然没有休年假,但单位也按正常工资标准进行了支付。有的即使辞职后也想息事宁人。这些心理,也导致部分用工单位越来越放任自流,似乎职工不休年假是天经地义的。于是,好好的年假制度成了摆设,尤其在私企更为严重。
年假是法律规定的制度,是职工的正当权益,不能被无情剥夺。依照我国带薪年休假的相关规定,除由职工本人因个人原因不休且做出书面放弃休假权利的承诺外,用人单位应在本年度内对职工未休年假的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工资报酬。显然,绵阳当地的判决是有法可依的。
此次判决还重申了一点,带薪年休假实际上是用人单位主动安排的,是用人单位的强制义务,而非必须由劳动者提出申请才能启动。如果单位既不安排补休,也不支付报酬,同时也是违法的。
让“未休年假补发三倍工资”成为劳动权益的标配,也是对用工单位的一种倒逼。用工单位为何不执行年假制度?就是因为他们认为这对自己没有损失,如果严格执行这个标准,就能倒逼用工单位把年休假制度落实到位。
半岛网辣蛤蜊评论(
http://news.bandao.cn/lagala/)原创作品,转载请注明来源。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李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