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记者 孙桂东
近日,黄岛的市民乔女士因为怀孕,不同意裁员后收到了单位的调职通知,薪资待遇也随之降到了原来的三分之一。记者通过调查发现,很多怀孕女职工都遭遇过类似的问题。有的单位干脆以各种理由辞退,有的则设置软障碍,比如强迫加夜班,调到外地或者调到不适合孕妇的环境下工作等,通过这种方式“逼”员工主动辞职。律师提醒说,随着二孩时代来临,怀孕女员工如果遇到这类情况,一定要保留证据,不可一味委曲求全,应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怀孕被“辞”
公司赔6万 2011年9月,王女士到黄岛某置业公司工作。2011年10月1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至2013年7月15日合同期满。2013年7月16日,在王女士怀孕8个月的时候,公司以擅自离岗为由跟她解除劳动合同。2013年8月26日,王女士在医院生育一子。此后,王女士申请劳动仲裁,因对赔偿金额有异议,将原单位起诉至黄岛法院。
黄岛法院一审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女职工在孕期,用人单位不能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的,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合同。公司辩称王女士为个人申请辞职,却并未提交有效证据,故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4348.60元。同时,王女士提出,公司还应支付提成工资26315.40元,法院也予以确认支持,共计60664元。
一审宣判后,公司上诉至市中院。市中院经过审理认为,公司并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王女士系个人申请辞职,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结合王女士于2013年8月26日生育一子的事实,市中院确认被告公司与王女士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原审判决,并无不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怀孕6个月
不想去天津被辞退 2009年4月1日,朱女士到青岛某服饰公司工作,并签订了劳动合同。2012年10月5日,已怀孕6个月的朱女士,遵医嘱在家休病假,并得到公司同意。在休假期间,公司竟然让她去天津,自己不同意,就被解除了劳动合同。不同意仲裁结果,朱女士将原单位起诉至市南法院。
经过审理查明,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09年4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自2010年4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的劳动合同。第2份合同第二条约定:“甲方(被告)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原告)从事市场营销督导岗位(工种)工作。工作地点为青岛并在全国范围内服从安排”。
2012年9月27日,公司通知朱女士:通过对她的长期观察和近几个月业绩的分析,并考虑到公司的经营需要和她的工作能力,经公司研究决定及双方合同约定,工作区域由青岛调动至天津,岗位、薪酬不变。2012年10月12日,公司以朱女士未按要求到新工作地点报到上班,并且已超过2天,按旷工处理,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公司的规定已经民主程序依法制定。原、被告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原告的工作地点为青岛并在全国范围内服从安排,但原告常年皆在青岛工作、生活,在原告的工作地点被取消前,被告调整原告的工作地点属涉及原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被告在未与原告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依据未经民主程序制定的公司规定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应认定解除劳动合同违法。
最终,市南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青岛某服饰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朱女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9104(辞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4(工作年限)×2(两倍))元。
未签劳动合同
遭辞后依然获补偿 2011年10月14日,邵女士到青岛某公司从事海运操作工作,2013年5月28日,公司以邵女士因怀孕不适合海运操作为由,将其辞退,后邵女士将工作单位起诉至城阳法院。
城阳法院一审时查明,工作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也没有给邵女士缴纳社会保险费。另查明,邵女士离职前12个月去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为2560元。
城阳法院一审认为,公司称邵女士的入职时间为2013年2月20日,仅提交了其2013年考勤薄复印件,法院不予采信。邵女士提交了加盖公司印章的辞退信,辞退信上写明:工作时间为2011年10月14日至2013年5月28日,因怀孕,不适合海运操作的工作,特此辞退。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该辞退信足以证实邵女士系2011年10月14日到公司工作,并于2013年5月28日被公司以怀孕不适合海运操作工作为由辞退。故公司应支付邵女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600元以及未签合同二倍工资、高温费等共计人民币57914.7元。宣判后,公司不服原审判决,依法提起上诉。市中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辞退信短信假条
都可成为证据 青岛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张晨说,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众多正当权益。但女职工在这“三期”中的权益极易因各种原因而受到侵害。对此,女职工应当对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强了解。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在内的很多法律法规都对女职工在“三期”时的法律权益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及保护。例如: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合同。不能适应原劳动的,应根据医疗机构证明,予以减轻工作量。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此外,国家对女职工在产假、生育津贴及哺乳期等方面的权益也都有具体的规定。
张晨说,当女职工遇到类似情形时,一定不能委曲求全。首先,女职工要保留好各种证据。包括劳动合同、收入证明、医疗机构证明、假条、加班证明、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等材料,与单位沟通的邮件来往记录、短信、录音录像和证人证言等要谨慎保存。另外,一些单位没有跟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一定要保存好工资条、上下班考勤表等能证明自己工作的证据。其次,女职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及工会投诉,与单位调解。当调解无效时,应当及时申请劳动仲裁。如果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孩假”打折
要及时维权 采访时记者还了解到,新修改后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在2016年1月份公布并实施。新《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不分孩次,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均增加产假6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7日。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该《条例》同时还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而新《条例》出台后,今后只要是符合法律法规的生育,不论是一孩还是二孩,产妇都将享受最少“98+60”即158天产假。
山东文卓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钢表示,如果仍在产假里,公司要求你回来加班,或者以此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都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