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草案二审 监护权给谁先得问问孩子

2016-11-01 06:46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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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的民法总则草案10月31日再次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与一审稿相比,草案二审稿在遗嘱监护、监护人的范围、临时监护措施、监护人资格的恢复等监护制度方面予以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予以明确,对法人制度予以完善。此外还强化了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规定了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的诉讼时效起算的特别规则。

  个人信息泄露咋保护?

  【案例】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日前发布的报告,95。9%的受调查者表示曾遇到过手机信息安全事件,其中有26。4%的用户因信息泄露影响正常生活,而造成账户资金丢失等直接经济损失的占8。9%。

  【修改】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我国刑法中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罪名,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中也有所涉及,但民法通则中并无相应条款。民法总则草案二审稿首次明确了公民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强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收集、利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不得非法提供、公开或出售个人信息。

  【点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轶指出,草案二审稿确立了保护自然人个人信息的一般规则,为未来制定单行法或通过其他方式进一步细化提供依据。在此基础上,民法、刑法和其他部门法规从不同角度,借助不同救济方式,更全面地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撤销监护权孩子谁来管?

  【案例】“你不愿意和你亲生妈妈一起生活?”“嗯。”

  “那你愿不愿意和你的外公、外婆一起生活?”“不愿意,因为他们不好。”

  “那你以后想和谁一起生活呢?”“和张妈妈。”

  这是去年2月发生在江苏省某法院庭审现场的一幕。11岁的小玲遭受父亲邵某的长期虐待,而母亲王某拒绝履行抚养义务。好心人张妈妈暂时收留了小玲。法庭判决撤销了小玲父母的监护权,但由于相关法律的“盲点”,小玲喜欢的张妈妈不能成为她的新监护人,法院最终指定当地民政局为小玲的监护人。

  【修改】尽管现行民法通则已有撤销失职监护人的条款,但表述较为笼统。在草案一审稿申请撤销监护资格、条件等具体规定的基础上,草案二审稿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新监护人。

  此外,一审稿提出原监护人确有悔改可恢复监护人资格,二审稿进一步限定为,原监护人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才能申请恢复,且恢复监护人资格要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

  【点评】王轶认为,草案二审稿对监护制度的修改体现了民法总则制定中的人文关怀精神。首先,监护人被撤销资格后,新监护人的确定可能需要一个过程,因此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是个关键程序;其次,草案二审稿在确立新监护人和恢复未成年人父母监护资格强调要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或者强调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这就要求法官在司法实践中要从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原则出发,更加稳妥地行使自由裁量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法人”

  【案例】有常住村民1250户的宁夏银川兴庆区大兴镇新水桥村,这几年在不改变原有村集体资产所有制的前提下,引入公司化运营机制,建立了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因为没有法律上的“名分”,村委会在很多经济活动中无所适从。村支书王绍利说:“现在我们村委会要签的合同,少的几千元,多的几十万元、几百万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果连法人地位都没有,涉及到的很多问题就没有办法解决。”

  【修改】草案二审稿中增加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点评】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孙宪忠介绍,目前没有法律具体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形态,这还是一个空白。改革开放后,农村集体组织经济发生变化,许多地方建立了经济合作社。当前在民法上给予其法人地位,符合实际、时机成熟。否则作为一个经济组织,谁来订立合同,有无侵权问题,财产如何处置等很多问题在法律上没有保障。

  防止法人滥用权利逃债

  【案例】甲、乙两人共同出资500万元设立丙公司。公司设立后,日常经营活动由甲负责,乙不参与公司经营。经营过程中,甲与丙公司共用一个银行账户,并且存在甲经常挪用丙公司银行账上资金供自己消费的情况。一段时间后,丙公司因经营不善,负债700万元,债权人丁要求甲偿还丙公司所欠债务,甲称丙公司账户上只有几千元资产,只能以这几千元为限偿债。债权人丁将丙公司和甲诉至法院。甲辩称,与债权人丁签订合同的是丙公司,应以丙公司的资产偿还债权人的债务,自己是丙公司的股东,应承担有限责任。

  【修改】草案二审稿规定: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法人的出资人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点评】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孟强指出,二审稿条款是公司法中“刺破公司面纱”制度在民法总则中的体现。这一制度的核心就在于,当有证据证明法人的出资人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来恶意逃避债务,进而严重损害法人出资人和债权人利益时,由法院判决法人的出资人对法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样就直接“刺破”了法人的有限责任这一法律面纱,完善了营利法人内部制约机制,防止法人的成员滥用权利。

  幼年遭性侵害18岁后能否状告追偿?

  10月31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二审稿中,在诉讼时效一章中增加的一条规定引人关注——“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对未成年人权益进行特别保护是国际社会的通行做法。”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马伟说,“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期,未成年人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大量留守儿童脱离了父母的监护,其权益受到侵害的风险增大,现实中出现的问题较多。”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多种因素造成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后,难以维护自身权益。比如,有的再婚家庭中,性侵加害人就是儿童的监护人或长辈;有的儿童面对侵犯,缺乏自我保护意识;有的遭受性侵害的女生认为加害人是师长,所以不敢对家里人说;遭猥亵的女童很多是留守儿童,羞于向长辈讲述被猥亵经历。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给她们成年后寻求法律救济的一线机会,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对未成年人遭受性侵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作出特别规定,因此增加了这个条款。

  民法总则草案还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如果以18周岁作为起算点,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就普通诉讼时效期间3年而言,至少可以算到21周岁。如果其间有中止、中断的情形发生,甚至在特定情况下有延长的情形,那么还可以比21岁的时间更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轶解释说。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最低年龄定为几岁最合适?

  今年6月,民法总则草案首次提请审议,草案一审稿规定,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最低年龄为6周岁,引发社会各界热议。虽然各方观点看法不一,但目前草案二审稿中,此条款并未作修改。

  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最低年龄为6周岁,用通俗的说法就是“孩子6岁去打酱油,才有法律保障。”据介绍,草案一审稿作出相关规定后,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全国人大代表、地方和部门提出,6周岁儿童虽有一定的学习能力,开始接受义务教育,但认知和辨识能力仍然不足,不具备独立实施相关民事法律行为的基础。有的则建议将其规定改为“8周岁”。

  “我们对此高度重视,专门听取了部分教育学、心理学、社会学等方面专家的意见,并进一步研究了国外的相关立法资料。在此基础上,法律委员会经过反复研究,建议对草案的规定暂不作修改。”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适时说。

  来自宁夏回族自治区的全国人大代表罗春桃认为,此处对于年龄的调整,应当注重从是否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和家庭权益来考虑。

  本次常委会上,与会人员还将对民法总则草案的各项条款进行审议。看来,对于“究竟几岁的孩子能打酱油?”这个问题,还得让讨论“再飞一会儿”。

  据新华社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张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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