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赔偿后定性"有何隐情?

2016-12-03 11:10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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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李红梅

  东莞市长安镇一名男子持砖追砸运钞车被押运员开枪打死,引发社会持续关注。继涉案押运员被刑拘、死者家属获赔180万之后,东莞市公安局12月2日通报称,在死者黄某第一次打砸运钞车前,双方行进路线没有交集,排除运钞车与黄某发生过碰撞、摩擦的情况,此案系防卫过当致人伤害死亡。(12月2日封面新闻)

  就在几天前,涉案押运公司与死者家属谈判,达成180万元的赔偿协议,赔偿款已足额打入受害方账户。如今,公安机关对于该案的侦查才宣告终结,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从程序上来看,此事未免有些蹊跷。

  对于刑事案件的处理,我国虽未明确“先刑后民”,但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一直默认采用,即对于一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触犯刑律的案件,应该先追究刑事责任,然后再追究民事责任。就东莞这起案件而言,在公安机关侦查尚未终结、当事双方的责任还未厘清、案件尚未进入司法审理程序的情况下,多达180万元的赔偿就已到位,这极易发出背离法治的错误信号:“我有错(罪),但我也有钱!”况且,多达180万元的赔偿款短时间内即到位,钱到底是谁出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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