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走婴幼儿算偷盗"回归法律常识

2016-12-23 09:03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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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将“哄骗拐走”婴幼儿以“偷盗”论处的司法解释,无疑能加大对人贩子的惩处力度,也不失为对民众呼声的积极回应。期待严刑重典之下的打拐,有助于惩戒犯罪,并护佑我们的孩子平安快乐成长。

  最高人民法院12月22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明确规定,对婴幼儿采取欺骗、利诱等手段使其脱离监护人或者看护人的,视为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偷盗婴幼儿”。该司法解释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儿童是祖国的花朵,也是每个家庭的心肝宝贝。拐卖儿童不仅人为造成骨肉分离的家庭悲剧,更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最高法出台的司法解释,明确将“哄骗拐走”婴幼儿行为等同于“偷盗”婴幼儿的犯罪活动,无疑是升级版的打拐行动,既契合罚当其罪的法治精神,更顺应了民众从严从重打拐的诉求。其鼓舞人心、震慑犯罪、保护儿童的积极意义不言而喻。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这显然是将一般性的拐卖儿童行为,与以“偷偷摸摸”方式窃取儿童的行为区别开来。但在具体司法实践中,由于人们对“偷盗”儿童的概念解读往往仅限于“趁监护人、看护人不注意,将熟睡中的婴幼儿抱走”的狭隘认知。再加上,当下家庭对居住安全的措施严谨,监护婴幼儿的意识提升,导致如窃取财物一般偷盗儿童行为极少发生。取而代之的,则多为利用父母等监护人或看护人的疏忽,以给婴幼儿玩具、糖果、外出游玩等哄骗手段将婴幼儿拐走,而这种行为无疑是针对监护人、看护人进行的“偷盗”。

  事实上,将“哄骗拐走”婴幼儿等同于“偷盗”,并非只来自理论上的分析,更有其内在逻辑和行为结果作支撑。从严格意义上说,以利益为诱饵的“哄骗”行为,应该是针对有欲望的意识清醒者而言,而对于根本没有是非概念和自我防范能力的6周岁以下婴幼儿,压根就不可能真正左右自己的意志。有的甚至不用“哄骗”,就可直接掳走。也就是说,婴幼儿并非法律层面的“哄骗”对象。而就其“哄骗拐走”的行为结果看,同样是乘人不备,“偷偷摸摸”将儿童拐走。可以说,这一司法解释也是对法律常识的回归。

  人们也许还记得,去年6月,中央电视台播放的纪录片《关爱成长 呵护未来》第一集《丢失的孩子》,曾引爆一场有关“打拐”的朋友圈网帖刷屏。“国人对人贩子咬牙切齿、怒不可遏的“严惩”诉求,显而易见。通过最高法将“哄骗拐走”婴幼儿以“偷盗”论处的司法解释,无疑能加大对人贩子的惩处力度,也不失为对民众呼声的积极回应。期待严刑重典之下的打拐,有助于惩戒犯罪,并护佑我们的孩子平安快乐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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