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职业农民创办的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小微企业,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等符合条件的,依法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税费……昨日,市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市政府法制办解读了新印发的《青岛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管理办法》,以加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培养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人才,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办法》于12月1日以青岛市人民政府第250号令的形式印发,并将于2017年2月1日正式实施。
新型职业农民是现代农业的中坚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农民将不再是一种身份,而成为一种职业。目前全国已有31个省份取消农业户口,青岛率先全面建成较高水平小康社会,向基本实现现代化目标迈进,要求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相互协调,同步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和农业从业人口职业化,加快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加快构建城乡一体化发展格局。农民职业化、农业现代化、农村城镇化是一个协调发展的过程,需要在农民自愿前提下,政府主导推动。
近年来,我市高度重视农业现代化基础工作,特别是把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和新型经营主体作为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措施,市政府已连续三年将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纳入我市重点办好实事之一。
新型职业农民是现代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中坚力量,据统计,2016年上半年全市农村土地有序流转达到230.83万亩,流出土地农户达到40.49万户。 50亩以上规模经营202.81万亩,占土地流转总面积的87.9%。土地规模经营主体15235家。预计到2020年全市承包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比重将达到70%以上,因此,需要成立一大批专业化、社会化的新型农业生产经营和服务组织,需要吸纳一大批专业技能型、专业服务型职业农民从事专业化生产。 2016年5月,农业部批复我市为全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整体推进示范市,为我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提供了良好政策环境。为尽快构建我市教育培训、规范管理、政策扶持“三位一体”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体系,《青岛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管理办法》出台。
新型职业农民认定有条件 由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是个全新的概念,首先要明确定义与范围。《办法》直接引用国家文件内容,新型职业农民是指以农业生产经营服务为职业、具有较高专业技能、较好的管理经验、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的农业从业者,包括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职业农民。《办法》规定,新型职业农民的认定工作应当坚持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明确了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的条件应当是土地经营规模达到当地户均承包地面积10倍以上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带头人、农业企业负责人和返乡创业人员等;在发展现代农业、增加农民收入中成效突出的人员;在带领、指导、服务农民增收致富和富余劳动力就业等方面示范带头作用显著的人员。考虑到各地农村发展水平的差异,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标准。为保证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质量,切实落实好扶持政策,明确规定了新型职业农民实施动态管理制度,并设定了五种依法退出的条件,违规使用农业投入品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骗取财政支农惠农补贴资金、有违法行为和不诚信生产经营的行为、有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法予以退出,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新型职业农民有政策保障 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现行政策,重点规范、整合了促进新型职业农民发展的扶持政策,主要包括优先承担支农项目、设施用地用电政策,税收优惠、融资、保险、社保、公益岗位政策等。为保证扶持政策落实到位,对相关区(市)人民政府和农业部门具体要求。 《办法》明确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新型职业农民政策保障体系,确定扶持政策和扶持方式,明确扶持项目、扶持范围、扶持标准和扶持时限等,并及时公开公布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政策、资金项目、实施绩效等信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开公布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政策、资金项目、实施绩效等信息,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接受社会监督。新型职业农民创办的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小微企业,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等符合条件的,依法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税费;新型职业农民创业人员可以纳入当地社会保障覆盖范围,新型职业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符合条件的给予缴费补贴;鼓励金融服务机构灵活采取贷款贴息、风险补偿、融资增信、创投基金等方式,帮助新型职业农民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等措施,都是对新型职业农民的政策保障。
记者 王建亮
[编辑: 张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