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网2月23日讯 商场内打出的广告“打折商品概不退换”,消费卡上标注着“本店享有最终解释权”,这些我们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内容,其实都属于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霸王条款”。2月23日,青岛市工商局副局长王亮向网友解析如何识别我们身边的“霸王条款”,如何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霸王条款”主要分三类 所谓“霸王条款”,法律法规的叫法是“不公平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予对方协商的条款,其中部分经营者利用自身优势,在格式条款中减免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等,这些违反公平原则、侵害费者权益的不公平条款以及含有此类内容的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等,均被我们统称为“霸王条款”。
从条款的内容看,常见的霸王条款主要分三类,第一类是经营者免除自身应负责任的,例如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第二类是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例如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过高;第三类是排除消费者权利的,例如解除合同权、解释合同条款的权利等。
市工商局专项整治霸王条款 王亮副局长介绍, 2015年青岛市工商局专项整治活动的主题是“红盾维权 聚力民生”,主要开展水电气暖等民生领域格式条款整治,2016年结合全市消费市场整治专项活动,开展了“约定消费 诚信同行”活动,对“食住行游娱购”六大消费领域进行了集中整治。
2017年的整治活动方案目前正在制发,活动的主题初步定为“诚信立本 合同护航”,集中整治房地产和网络消费等领域,并对垄断和强势行业开展回头看,着力规范长效机制建设。
从去年以来,青岛市委市政府就部署开展了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青岛市工商局也是参与部门之一,去年青岛市工商局通过执法检查查处了部分典型不公平条款,组织全市部分大型房地产企业进行了约谈,通报典型案例,点评违法条款,今年这项活动还将继续。
从法律角度全面约束格式条款 谈到法律法规对“霸王条款”的约束,对其法律责任有哪些规定,王亮副局长表示,对于这些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霸王条款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从立法、执法角度对其进行了全面约束。
《合同法》从维护公平、保护弱者出发,对格式条款从三个方面予以限制: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也对相关内容作了进一步规定。
从行政监管角度来讲,《国家工商总局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对消费领域不公平格式条款的法律责任做了如下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王亮副局长还解析了网友衣、食、住、行、消费等日常生活中遇到的“霸王条款”。
信网全媒体记者 杜杲燃
[编辑: 焦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