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全媒体记者 王媛
按照国家盐改计划,今年起,岛城食盐价格全面放开,由市场自主定价。3月31日,青岛市物价局公开发布《食盐市场价格行为规则(征求意见稿)》,拟定17条“规矩”稳定盐市价格,防止出现“天价盐”,为市定盐价加上一道“安全锁”。
《规则(征求意见稿)》强调了盐价放开,食盐出厂、批发和零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根据生产经营成本、食盐品质、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自主确定。经营者有权制定属于市场调节价的食盐价格,并应明码标价,标明食盐的规格、计价单位、价格等信息,不得模糊标价。
盐价全面放开后,食盐价格由政府调控变为由商家说了算,不少市民担忧盐价会就此失控,出现“天价盐”。此次公开《规则(征求意见稿)》列出了17条规范食盐价格的举措,其中,明确要求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食盐,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而对“抢盐”也做出规定,当食盐销售市场因供求失衡等因素影响,导致争购、抢购或购买频率明显增加,食盐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征兆或发生重大异常波动,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有关信息,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盐价虽然由盐商自主确定,但物价局给“自主”二字设下了前提。《规则(征求意见稿)》中列出了经营者生产、销售食盐禁止出现的价格违法行为,包括相互串通,操纵市场食盐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食盐单位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食盐市场秩序;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和按政府要求的储备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食盐,致使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后,仍然继续囤积的;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提供相同食盐,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在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发生期间大幅度提高食盐价格,引发食盐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扰乱食盐市场秩序;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一旦盐市出现特殊情况,市、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可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或其他紧急措施,防范和化解食盐价格异常波动。市价格主管部门还将建立食盐经营者严重价格失信记录,纳入本市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若食盐经营者有违法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法处罚。
[编辑: 李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