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差10岁恋情引分手纠纷 济宁一男子痛下杀手

2017-05-01 09:36   来源: 新锐大众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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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高不是距离,年龄不是差距”,这句话放在年轻一代的爱情观里似乎格外受用。然而当爱情已经走远,愈演愈烈的局势让他走向另一种可怕的深渊,殃及一条人命。近日,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犯罪嫌疑人范林依法批准逮捕。

  女子倒在出租房内,凶手系其前男友

  2017年2月3日,农历正月初七,人们还沉浸在回味春节的幸福味道中。下午2时许,兖州某小区内一声接一声的呼救声打破了楼道里的平静。不一会儿,楼道里冒出几个匆忙的背影,派出所的警车、120随后也赶来了,只见出租房的卧室里一名女子倒卧在血泊里,身上的血已经浸透了牛仔外套,旁边一把长约50cm的刺刀血迹斑斑…现场随即被公安封锁,民警进行紧张的现场堪验工作,下午4时许,从医院传来噩耗,该女子经过抢救仍不治身亡。

  经查,该女子叫小丽(17岁),是被其前男友范林(27岁)捅刺身亡。锁定犯罪嫌疑人后,公安机关立即对其进行全力追捕。在案发半个月后,迫于公安机关追逃的巨大压力,范林来到兖州区公安局投案

  相差10岁爱情不被看好,女方分手引纷争

  “我很爱她,我只是想吓唬吓唬她,我没想杀她,而且当时是她先拿的刀,我是夺过来才捅的她……”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范林仍然极力辩解着,不承认自己是故意杀人。对此,兖州区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办案人员提前介入,了解案件的动向,洞察犯罪嫌疑人的心理。

  “是故意伤害还是故意杀人主要看犯罪嫌疑人案发前的主观心态和作案动机。虽然结合案发后被害人身体要害部位所见十余处刀口的客观事实,案件定性更倾向于故意杀人,然而办案绝不是主观臆断,必须以事实说话。”办案检察官通过仔细阅卷后发现,一是需要进一步查证案前犯罪嫌疑人是否已流露过要杀害被害人的想法;二是针对犯罪嫌疑人辩解“女孩拿刀他夺刀”的情节需要进一步核实。

  因此,办案检察官一方面逐一讯问范林的好友,另一方引导公安机关调取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的微信聊天记录。

  “要说俩人闹得最凶的一次应该是大年初一那天,晚上11点左右,小丽给我打电话,让我劝说范林离开她家。”

  原来随着交往的增多,小丽和范林之间的矛盾冲突也越来越多,小丽嫌弃范林好吃懒做、不求上进,再加上家人对二人的年龄差距也是颇有反感,遂不愿再与范林保持恋爱关系,小丽开始对范林避而不见。2016年底,回到老家的小丽在家人的安排下相亲并订了婚。范林听说小丽订婚这个消息,便不管不顾大年初一就闹到了小丽的老家,在邻居中产生了很坏的影响。

  “那小伙不仅大年初一闹,大年初四也来了,还嚷嚷着要弄死这家人……”小丽老家的邻居说道。

  所有的证言都指向范林具有因爱生恨的作案动机。同时公安机关也传来一个消息,从两人的聊天记录,发现了 “一封微信遗书”。原来大年初四,从小丽家闹完之后,范林越想越觉得气愤,于是写下“遗书”,并拍照发微信给小丽,威胁如果小丽不同意与其和好,其就不活了,也让小丽活不下去。甚至提到了让火车碰死,或者用刀子结束生命。然而结合范林在案发前多次对被害人威逼说要“一同去死”,在作案后却迅速逃离现场到外地藏匿的事实,那么,范林极有可能为了减轻罪责而编造“女孩拿刀他夺刀”的事实情节。

  经过认真研究分析,检察人员制定了详细的讯问策略,针对范林企图通过辩解“我不是杀人而是伤害”及“她拿刀我夺刀”的情节以求得从轻处理的心理,给其讲明司法机关办案重证据不靠口供的规定,讲清自首的法律含义和要求,并适时出示了客观证据,在铁的事实和证据面前,范林的心理防线逐渐崩溃,终于承认其先前辩解“小丽先拿刀,自己夺刀”的情节是编造的,供述当时是直接拿起“放在沙发上的刀”连续捅刺小丽,该刀是“早就放在沙发上的”。范林还供述了其于2011年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外地某公安机关取保候审的前科情况,后经侦查人员查证属实。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编辑: 杜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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