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院通报毒品犯罪案件审判情况 3名毒品罪犯被执行死刑

2017-06-22 15:44   来源: 半岛网-半岛客户端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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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岛全媒体记者 李珍 通讯员 李政 王俊阳

  6月22日上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青岛全市法院依法惩治毒品犯罪和开展禁毒宣传月集中宣传的有关情况。当天上午,青岛中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执行死刑命令,对2起毒品犯罪案件的3名制毒、贩毒分子依法执行了死刑。

  



  今年的禁毒宣传月,青岛全市两级法院先后分5个批次对29起毒品犯罪的40名被告人集中宣判,宣判向媒体和社会公众开放。6月7日,李沧区法院集中宣判7起毒品犯罪案件,拉开了集中宣判的帷幕,6月14日,市北区法院对4起毒品犯罪案件公开宣判。6月22日上午,城阳区法院对8起毒品犯罪案件的11名被告人集中宣判,6月23日、26日,胶州市法院、即墨市法院将对10起毒品犯罪案件集中宣判。

  近年来,青岛法院依法履行审判职责,严惩了一大批毒品犯罪分子,2009年至2016年,全市两级法院受理各类毒品犯罪案件近9000件,判处被告人12000余人,依法审结了涉案冰毒达八百多公斤的林武汉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等一批大案,对因涉毒被查继而碾杀处警民警的崔思峰依法执行了死刑,对因吸毒引发的清江路赵亮杀人案等涉毒案件的被告人依法从严惩处,形成了打击毒品犯罪高压态势,为有效遏制毒品的蔓延作出了贡献。

  近年来,毒品犯罪呈现出以下特点:毒品犯罪案件数量依然较多,占刑事案件总量的30%左右。毒品犯罪链上游集团化、职业化趋势更加明显,下游小体量的“零包”贩毒成为常态,毒品犯罪不断向各类人群渗透。犯罪手段更加隐蔽化、信息化。犯罪分子运输毒品方式多样化,人货分离、利用物流快递等更为隐蔽的运毒方式运输毒品现象突出。网络涉毒犯罪蔓延,毒品交易特别是小额毒品交易越来越网络化,贩毒分子通过QQ群、微信群等网络平台传播制毒技术、买卖制毒物品、贩卖毒品和组织吸毒等。涉案毒品以合成类冰毒为主,因吸毒诱发的杀人、伤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等次生犯罪频发。

  青岛法院依法严惩走私、制造毒品和大宗贩卖毒品等源头性犯罪,特别是对于大宗毒品犯罪、武装贩毒、职业毒犯、再犯、累犯、主犯等毒品犯罪分子,多次、大量或者向多人贩卖、诱使多人吸毒的毒品犯罪分子,进一步加大惩处力度,该判处重刑的坚决判处重刑,该判处死刑的坚决依法适用死刑。6月22日被执行死刑的被告人王小军贩卖、运输冰毒20余公斤;被告人伍建如贩卖、运输冰毒10余公斤,还制造冰毒;被告人许学哲贩卖冰毒6公斤,还持刀致抓捕民警重伤,均属社会危害性极大,青岛中院依法对其判处死刑。

  同时,青岛法院注重从经济上制裁毒品犯罪分子,依法追缴犯罪分子违法所得,充分适用罚金刑、没收财产刑并加大执行力度,依法从严惩处涉毒洗钱犯罪和为毒品犯罪提供资金的犯罪,剥夺毒品犯罪分子再犯罪的经济基础和条件,提高惩治毒品犯罪的针对性与有效性。在坚持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同时,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从犯、初犯、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被告人和具有悔改诚意,自愿认罪认罚,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被告人在量刑时依法从宽处罚,力争分化瓦解犯罪分子,起到“判处一案、震摄一方、教育一片”的作用。

  在依法惩治毒品犯罪的同时,青岛法院积极参与禁毒预防工作,坚持集中宣传与日常宣传相结合,通过公开审理、公开宣判,庭审直播等多种有效形式,开展好禁毒宣传教育活动,并适时组织学校和社区青少年等旁听,强化审判工作的社会效果。

  典型案例

  毒贩抗拒抓捕捅刺民警致重伤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公一刑诉[2015]第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学哲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金英玉犯运输毒品罪,于2015年4月15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青岛中院于2015年8月12日作出(2015)青刑一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许学哲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金英玉有处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七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提起上诉。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将许学哲的死刑判决移送最高人民法院审核。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核,作出裁定核准对许学哲的死刑判决,并下达执行死刑命令。青岛中院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于6月22日上午依法对许学哲执行死刑。

  据介绍,被告人许学哲,男,1975年7月日出生于吉林省舒兰市。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8年4月21日被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05年2月5日减刑释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7年9月11日被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07年11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0月24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妨害公务罪于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

  被告人许学哲受金社长(身份不明,在逃)所托为其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2014年10月中旬,经郑光雄(已另案判刑)介绍,许学哲与柳万松、权宁植(均在逃)商定以78万元的价格购买甲基苯丙胺6000克。柳万松联系上海的吴宪(已另案判刑)购买毒品。同月21日左右,许学哲通过李丽等人将“金社长”提供的购毒款韩币兑换为人民币86万元转入自己的银行账户。

  由于约定上家将毒品从上海市运到山东省青岛市后,许学哲才付款,许学哲、柳万松安排郑光雄前往上海作担保,直至毒品交易完成。同月22日上午,郑光雄乘坐飞机从青岛市前往上海市。当日,吴宪、张松哲(已另案判刑)在上海市收到从何旭东(已另案判刑)处购买的甲基苯丙胺6002克,和郑光雄、权宁植在酒店验收后,将装有毒品的纸箱通过当晚出发的长途客车托运至青岛市,后权宁植和吴宪乘坐当晚的飞机至青岛市。同月23日7时许,吴宪至客运办事点提取上述装有毒品的纸箱并与权宁植电话联系后,携带该纸箱至青岛市城阳区某购物中心附近。

  当日上午,权宁植打电话联系许学哲到山东省即墨市某超市见面。10时许,许学哲携带三星牌笔记本电脑,驾驶宝马牌X6型越野车(车牌号为鲁B6EQ29)载其女友金英玉(同案被告人)来到某超市附近,接上权宁植后到青岛市城阳区某购物中心停车场。权宁植将写有吴宪、柳万松银行账号、转账金额的纸条交给许学哲后下车与吴宪会合,许学哲指使金英玉按照纸条上的信息通过网上银行将61万元从自己的银行账户汇入吴宪的账户,将17万元汇入柳万松的账户。吴宪在手机上确认其账户已转入61万元后,将装有毒品的纸箱交给权宁植,权宁植将该纸箱交给许学哲。

  随后许学哲驾车载金英玉前往山东省莱西市某小区其父母租住处。11时许,许学哲驾车至该小区西门附近,携带装有毒品的纸箱下车与金英玉走到小区门口时,将该纸箱交给金英玉,自己返回车旁。此时,民警等人上前表明警察身份,欲抓捕许学哲。许学哲见状逃入某超市内躲藏,民警先后赶至超市内,继续对许学哲展开抓捕。许学哲持随身携带的折叠刀朝民警捅刺,致一民警重伤,致一民警轻微伤。后许学哲被民警控制。其间,许学哲亦受伤。金英玉见许学哲被人追赶,遂将上述纸箱丢弃在小区大门前,并逃至该小区内藏匿,后于当日22时许被抓获。上述纸箱被小区物业人员拾起,后被公安人员扣押。经检验,纸箱内3包甲基苯丙胺共重6002克。

  3公斤冰毒吸附在车底跨省贩毒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刑诉[2011]第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小军犯贩卖、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伍建如犯制造、贩卖、运输毒品,被告人李芳蓉、于林石、韦敏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钟燕、李蕾、滕学彩、王赛犯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龚文军犯窝藏、转移毒品罪,被告人黄云尽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青岛中院于2013年7月17日作出(2011)青刑一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王小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伍建如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对其他被告人依法定罪处刑。宣判后,被告人王小军、伍建如等分别提起上诉。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将王小军、伍建如的死刑判决移送最高人民法院审核。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核,依法作出刑事裁定,核准对王小军、伍建如的死刑判决,并下达执行死刑命令。青岛中院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于6月22日上午依法对王小军、伍建如执行死刑。据介绍,被告人王小军、伍建如都是四川人。

  2009年11月至2010年6月,被告人王小军在四川省成都市,多次向于林石、韦敏(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贩卖甲基苯丙胺共5375克,并通过现金、银行转账方式收取毒资。2010年8月至11月,被告人王小军多次到山东省青岛市向张国安(另案处理)贩卖甲基苯丙胺共8 645克,并通过现金、银行转账方式收取毒资。2010年5月至11月,被告人伍建如单独或伙同被告人王小军及李芳蓉(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分别在成都市、青岛市向仇金山(另案处理)贩卖甲基苯丙胺共6000克,并通过现金、银行转账方式收取毒资。 2010年11月中旬,仇金山向被告人伍建如提出购买毒品。伍建如与被告人王小军商定由伍负责提供毒品,王小军负责运输毒品,李芳蓉负责收取毒资。后王小军用强力磁铁将伍建如提供的3000克甲基苯丙胺吸附于轿车底部,指使他人驾车将上述毒品从成都市运至青岛市。同月16、17日,李芳蓉、王小军先后乘飞机从成都市来到青岛市。同月18日2时许,王小军、李芳蓉在酒店李居住的房间内,将上述甲基苯丙胺交给仇金山。同日18时许,仇金山指使仇焕奎(另案处理)将35万元现金交给李芳蓉。

  2010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伍建如在成都市多次向被告人王小军贩卖甲基苯丙胺共4700克,王小军通过现金方式支付了部分毒资。 被告人伍建如制造毒品、被告人王小军还非法持有枪支。2010年10月,被告人伍建如与他人共谋制造甲基苯丙胺出售牟利,并出资购买了制造原料、设备,指使李芳蓉承租了成都市成华区一处房屋作为制毒地点。同年12月21日晚,公安人员在成都市某宾馆门前将被告人王小军抓获,当场从王小军身上缴获甲基苯丙胺144.4克和子弹5发;后查获龚文军(同案被告人)为王小军转移至成都市建北路某宿舍藏匿的甲基苯丙胺3 525克和仿五四式手枪1支、子弹2发。同日22时许,公安人员将伍建如抓获,当场从伍建如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7.5克,同时从该室内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589克、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3 300毫升,以及真空泵、漏斗、球吸管、玻璃器皿和盐酸、丙酮等制毒设备和原料。

   [编辑: 刘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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