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全媒体记者 王媛 通讯员 王诺 薛靖 报道
半岛都市报8月20日讯 20日,记者从青岛市环保局获悉,环保局日前印发《关于落实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岛城高污染燃料目录进行了重新界定。据介绍,岛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总面积约552平方公里,《高污染燃料目录》重新界定后,全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将禁止燃用Ⅰ类燃料组合。
据悉,为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国家环保部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15年8月29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制定了《高污染燃料目录》。此次重新界定后,根据青岛市实际情况,全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目录》中的Ⅰ类燃料组合,即在全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单台出力小于20蒸吨/小时的锅炉和民用燃煤设备燃用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的煤炭及其制品,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据了解,按照控制严格程度,《高污染燃料目录》将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分为Ⅰ类(一般)、Ⅱ类(较严)和Ⅲ类(严格),共三类。要求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能源消费结构、经济承受能力,在禁燃区管理中,因地制宜选择其中一类。
《通知》同时指出,国家、省、市有更加严格工作部署的,执行最严格的工作要求。2014年,《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规定的通知》印发,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和高污染燃料种类进行了划分和确定。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总面积约552平方公里,覆盖了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居民比较密集的区域。计划到2017年禁燃区全面建成后,企业、居民燃煤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可削减约2000吨,通过此项措施,粗略估算,市区PM2.5浓度将下降1微克/立方米左右。
2017年,环境保护部下发了《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对高污染燃料种类进行了重新界定,并要求各城市人民政府根据辖区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能源消费结构、经济承受能力,因地制宜选择其中一类执行。
另据了解,《高污染燃料目录》所指燃料是根据产品品质、燃用方式、环境影响等因素确定的需要强化管理的燃料,仅适用于城市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的管理,不作为禁燃区外燃料的禁燃管理依据。
[编辑: 刘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