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保护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最严格的环保制度正在落实。生态环保建设需要法治作保障,但在这过程中,如果发现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对污染环境等行为放松限制,或者只做出选择性规定,减轻执法机关应负的责任咋办?
对这些“问题”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山东省开始着手清理。近日,山东省政府法制办下发了《关于做好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立法层面掌握不严,很容易为环境污染和破坏埋下隐患。根据中办国办就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发出的通报,当地在立法层面就存在为破坏生态行为“放水”的情况,比如《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历经三次修正,部分规定始终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不一致,将国家规定“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10类活动,缩减为“禁止进行狩猎、垦荒、烧荒”等3类活动,而这3类都是近年来发生频次少、基本已得到控制的事项,其他7类恰恰是近年来频繁发生且对生态环境破坏明显的事项。
再如2013年5月修订的《甘肃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管理办法》,违法允许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进行矿产开采。
“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严重破坏环境问题特别是反映出立法层面的问题,教训极为深刻,必须要引起我们的高度警觉。”通知里提到。因此,必须认真查找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清理意见,确保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各项环保政策得到严格准确的贯彻落实。这是维护法制统一、保证政令畅通、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内在要求。
此次专项清理范围是全省现行的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现行的规范性文件。凡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基本要求,或者存在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一致或者相抵触,特别是存在“故意放水”、降低标准、管控不严等情形的,必须要进行相应修改、废止或者宣布失效。其中,部分内容存在上述问题的,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修改;基本内容或者主要制度存在上述问题的,要坚决予以废止或者宣布失效。
清理的重点在这里:
一、法律、行政法规对不利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有关行为作出禁止性或者限制性规定,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选择地作出禁止性规定以及放松限制的。
二、法律、行政法规就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行政许可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违反上位法放宽许可条件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对执法机关或者执法人员有关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职责作出明确规定,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出选择性规定,减轻或者免除执法机关或者执法人员应负的责任,可能为执法机关或者执法人员在性质执法过程中不作为、乱作为、懒政怠政预留空间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对违反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有关规定的行为的性质、情节、种类、处罚幅度有明确规定,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出从宽从轻规定的。
五、存在其他“故意放水”、降低标准、管控不严等与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规定的。
通知特别提出一些重点部门,如环保、经济和信息化、民政、国土资源、住房与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海洋与渔业、林业、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煤炭、畜牧、农机、气象、黄河河务等,要将本次专项清理作为优先任务。
另外说一句,组织安排不力、不及时清理、清理质量差、未按规定报送清理结果的,要被依法问责。
按照安排,清理结束后,清理结果将向社会公布。(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马云云 图片来源于网络)
[编辑: 李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