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案件的数量,莱西市人民法院少审庭庭长李俊认为,这并不能说明这类的事情变多了,恰恰证明人们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增强了。“以前这样的事情要么是没有被发现,要么就是家长捂着不报案,觉得会影响孩子的名声,但现在很多家长法律意识已经具备了。”李俊同时也认为,很多案件也许发生了但还是有家长并没有选择报案,存在隐性犯罪的可能性。“在农村这类案件的发生,受害人很多是留守儿童,父母大部分精力放到挣钱上,孩子跟着爷爷奶奶生活,安全监护和教育跟不上。”
这一点,孙伟华也非常认同,她认为家庭教育和监护不够是造成未成年人遭遇侵害的主要原因之一,而在她所受理的案件中,受害人所处的家庭有八成在某些方面存在缺位。“比如单亲家庭的,或者再婚重组家庭的”,孙伟华告诉记者,从她了解的情况来看,很多家长甚至是中小学的老师,对于性教育的话题还都是讳莫如深。
“有的家长觉得孩子长大了自己就懂了,还有的家长不好意思讲,也有人觉得讲这些尺度太大,其实都是没有找到合适的方式。”孙伟华在工作中摸索出一套自己的方法,通过讲绘本的方式给孩子们上课,告诉他们自己的私密部位,不能让任何人触碰,如果发生了这类事情要第一时间告诉爸爸妈妈。
迷茫的家长 家长和学校在未成年人防性侵教育方面的缺位是一个普遍现象。“女童保护”2016年在北京、山东、河南、江西、福建、海南等6个省份对14岁以下儿童随机进行了问卷调查。问卷结果显示,86.55%的儿童没有上过防性侵课程;7.17%的儿童有过或经常遭遇未经本人或家长同意被碰触隐私部位,存在被性侵的风险;被问及“未经同意被碰触隐私部位是否知道如何应对”时,30.48%的儿童不知道该如何应对。
对全国31个省份的9151位家长调查问卷显示,68.63%的家长没有对孩子进行过防性侵教育,31.37%的家长表示有过。对于没有在家庭中对孩子进行防性侵教育的原因,37.98%的家长认为孩子还小;34.30%的家长想教育但不知该如何进行;12.40%的家长认为学校会教育;9.82%的家长怕防性侵教育“教坏孩子”;还有5.51%的家长因为害羞。
在发现孩子被性侵的境况下,84.74%的家长会选择报警;3.39%的家长会选择私了;0.45%的家长选择默默忍受;11.42%的家长选择用其他方式解决。
假如孩子遭遇性侵害,50.61%的家长不能确定是否可以从孩子言行中识别,16.85%的家长不能识别。29.12%的家长认为性侵害的危险只可能发生在女童身上、男童没有危险,13.20%的家长对此不确定。21.44%的家长认为性侵害离孩子很遥远,30.32%的家长不确定儿童性侵害是否会发生在身边。这一方面反映出家长的防范意识淡薄,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家长缺乏必要的防范知识,不知道如何教孩子防性侵。
三方需合力 记者从青岛市检察院获悉,为有效遏制性侵未成年人犯罪,青岛市两级检察院均成立了专门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部门,加大打击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犯罪力度。未检检察官考虑未成年被害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易受伤害等特点,贯彻特殊、优先保护原则,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例如,让受害人回忆和描述被性侵的痛苦经历是一种伤害,为了最大限度减少这种伤害,青岛市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探索建立提前介入机制,即检察机关直接参与公安机关的侦查过程,一站式完成对被害儿童的询问取证,避免重复询问带来的次生伤害。
此外,检察院未检科尽量选派懂得儿童心理的女检察官办理此类案件,以减轻受害儿童的心理不适,从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30多位检察官均参加过心理咨询师培训,两级检察机关还均与专业心理咨询机构建立合作关系,根据被害儿童情况开展心理疏导,将犯罪给他们造成的伤害降到最低。
青岛两级法院的少审庭在审理这类案件过程中也请来心理专家对受害人进行心理辅导,同时在审判中加大对被告人的打击力度。
对于未成年人性侵案件被害人在经济和心理辅导等方面的救助,山东省高院少审工作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他们正在积极研究各种办法,并计划联合社会公益团体进行合作,在推广未成年人防性侵教育和救助方面做更多的工作。
“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是未成年人教育的两个主要方面,家长首先要学会如何对孩子进行安全防性侵教育,同时,学校也应该增加这方面的课程。”孙伟华说,希望社会、学校和家长三方联合起来重视未成年人防性侵工作,压缩犯罪空间,同时加强对受害人的救助。
■他山之石 上海启动涉性侵犯罪人员 行业禁入制度 2017年4月,浙江省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加强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惩防工作的意见》,其中指出,要加快推进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员的信息公开制度。
2017年8月31日,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汪某某有期徒刑7年6个月,其刑满后5年内禁止从事教育及相关工作。被告人汪某某系汉川市某小学教师,2015年5月至2017年3月间,汪某某利用教师身份,先后6次对女学生进行猥亵。今年5月15日,被害人家属向公安机关报案,汪某某被抓获归案。据办案检察官介绍,根据刑法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至五年。”本案中,汪某某违背教师职业要求,多次在教学活动中实施猥亵犯罪,应被认定符合从业禁止的条件要求。
今年9月,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行业禁入制度启动仪式在上海市闵行区检察院举行。据该院副检察长张晨介绍,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行业禁入机制,将通过建立“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强化教师、教练等特定行业入职审查,防止有涉性侵害违法犯罪前科人员进入与未成年人有密切接触的行业,充分保护未成年人免受潜在的性侵害。该项制度还规定这类行业招聘人员时,要严格审查比对黑名单信息库,禁止他们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工作。
[编辑: 刘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