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邓海建
在北京天通苑一停车场内,停放着近百辆残破的废弃车辆,这些车外观锈迹斑斑,车窗破损,有的连轮胎都没了,还有的车被喷上“高价收车”和“收京牌”等字样。(12月5日《法制日报》) “僵尸车”对城市的影响,大概在于三个层面:一是容易引发安全问题,二是侵占道路资源和公共停车位,三是严重影响城市环境。“僵尸车”之所以成为历史遗留问题,大概就在于城市治理和物权法定之间的纠结。有些“僵尸车”,清理起来比较容易。比如,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被扣留机动车超时或可拍卖,达到强制报废标准亦可依法处理。但问题是,尚无违法事实、又未达强制报废标准的僵尸车,大概还是要尊重物权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这个巨大的纠结,令执法权本就多受诟病的城管等部门束手无策。
眼下而言,清理“僵尸车”难在两个层面:一是“僵尸车”的认定。何谓“僵尸车”、谁有权清理、法定清理程序何在,这些前置性的问题都要梳理清爽。要不然,执法者心里没底。二是在“僵尸车”问题上,各城市之间差别挺大,有些差距涉嫌法理争议。这时候,还须从全国层面拿出统一办法,毕竟,这不是地方性的小问题。
“僵尸车”越来越多,城市无须温柔以待。依法治理、完善程序,这个堵心的顽疾才有可能顺畅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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