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网12月11日消息 建立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制度是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础性、制度性工作。近年来,国家、省市高度重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为促进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震慑和警示用人单位规范用工行为,推动在全社会建设和谐有序、良性发展的用工环境,近日人社部印发了《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哪些情形将会列入“黑名单”?
《办法》规定,用人单位的两种违法情形应被纳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一是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报酬,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二是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列入“黑名单”的用人单位会面临哪些惩戒措施?
《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列“黑名单”期间,由相关政府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此外,用人单位在列“黑名单”期间,其社会信誉将会受到贬损评价,直接影响到其生产经营及其他社会活动。政府部门通过“黑名单”管理制度,让违法失信用人单位“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提高用人单位违法成本,使得用人单位形成不敢违法、不愿违法的自觉意识。
青岛市人社部门如何落实“黑名单”制度?
近年来,青岛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加强监管,先后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强企业欠薪预警监控工作的意见》、《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等文件,对欠薪违法企业,市人社部门将通报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录入全国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严格限制其金融信贷行为。对发生集体拖欠职工工资造成严重影响的建设工程领域企业,将对其代售房产、新建项目作出相应限制并在市场准入、招投标、资质评审等方面给予限制。对发生拖欠工资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晋级晋职、信用评定、资质升级认定、上市融资等方面实行一票否决,逐步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下一步,市人社部门将结合落实《办法》规定,切实规范和完善全市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制度,确保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制度落实到位。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通讯员 张强 记者 孙贴静
[编辑: 王春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