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与济南某房产中介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由中介提供居间服务,购买一套二手房,由李先生支付2万元意向金,磋商成功后支付5万余元居间服务费。但李先生将中介公司告上了法庭,理由是房屋并非“五证俱全”,自己被中介欺骗了。中介一审被判败诉,近日,济南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购房者:中介公司谎称五证俱全
2016年9月14日,李先生与济南某房屋中介公司签订《意向金协议》,协议约定中介公司为李先生提供居间服务, 购买济南市拉菲公馆一套面积约140平方米的房屋,认购价格为251万元,李先生于协议签订时向中介公司支付意向金2万元,委托中介公司代为磋商;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至9月29日,买方在磋商期间不得随意撤回意向金,否则视为违约;卖方签字同意买方承购条件时磋商即告成功,意向金转为定金,卖方同意居间方代收购房定金;磋商成功后,买方要支付实际成交价的2%作为居间服务费。协议签订后,李先生向中介公司支付意向金2万元。
但李先生认为,房屋中介欺骗了自己,他将对方告上了法庭,请求判令《意向金协议》无效,中介公司返还其意向 金2万元及其利息。中介公司则向法院提出反诉请求:要求李先生支付居间服务费50200元及利息。
“《意向金协议》是对方以欺诈的手段,诱使我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订立的合同。中介公司在签订《意向金协议》前,隐瞒所涉房屋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谎称该房屋五证俱全,欺骗、诱使我与其签订合同,收取我的意向金。”
据悉,当时拉菲公馆房地产项目具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中介公司:未违约,服务全部完成
中介公司则认为,公司的服务己全部完成,意向金作为定金己支付卖受人,且李先生多次去拉菲公馆小区视察后才委托公司磋商购房事宜,所购房屋情况其了如指掌,公司方面并没有隐瞒事实。此外,公司已经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公司不存在违约,李先生理应支付居间服务费。
济南市历下区法院一审认为,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销售房屋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销售合同无效。房屋中介机构为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屋提供居间服务,促成合同成立的,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其居间合同亦应无效。
开发商预售拉菲公馆房地产时,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与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中介公司作为房屋中介机构为买卖双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和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签订的居间合同,面临同样的问题而无效。
因此,李先生要求确认《意向金协议》无效,要求中介公司返还意向金2万元,理由正当,予以支持。中介公司反诉要求李先生支付居间服务费50200元,理由不当,不予支持。
而李先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拉菲公馆房地产项目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仍然购买其中的房产,自身也存在过 错,因此,其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历下法院判决,中介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李先生2万元,驳回中介公司的反诉请求。
二审提交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诉仍被驳回
中介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中介公司提交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拟证明本案所涉的商品房是五证齐全,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合法销售的房屋。
但法院认为,该证的发证日期为2017年10月27日,不能证明中介公司在为本案所涉的房产居间服务时及李先生在2016年12月5日提起诉讼时,该房产具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中介公司提交该证据的证明目的,法院不予采信。根据相关规定,中介公司所居间的商品房在李先生起诉前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发商对外销售房屋的行为无效 。
且中介公司未有证据证明其促成李先生与房屋出售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退一步讲,即使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其促成的房屋买卖合同亦为无效合同,不能视为促成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故作为居间人的中介公司不能请求支付报酬。中介公司为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屋提供居间服务,其提供的居间行为也应属于无效行为。
因此,济南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马云云 崔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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