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史洪举
据中国人大网公布的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山西代表团李志强代表和安徽代表团吴永利代表分别就电梯安全提交建议,提出加强对生产厂家,安装、维保单位进行监管,对制造标准、规范进行强制认证,并加快制定《电梯安全条例》,明确电梯从选型采购直至报废更新的全生命周期内,各环节、各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和义务。(3月14日中新网) 电梯,如今已是常用设备。但由于相关立法滞后,监管缺位,导致电梯从生产、运营到维护过程往往处于散乱局面。以致于电梯伤人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威胁人们的安全。因而,有必要从立法层面对电梯行业加以规范。
虽然2014年施行的特种设备安全法对包括电梯在内的8种特种设备加以规范,但电梯的普及度及与百姓生活的密切度决定了其在安全要求、监管方式等方面应远远高于其他设备。如锅炉、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多数提供相应服务的项目,有比较明确的责任主体。可以说,仅仅靠一部特种设备安全法中的个别条款,很难承担起全面规范电梯行业的重任。有必要在法律中作出专章规定或出台专门的行政法规,将关乎居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电梯置于严格监管之下。
一是提高准入门槛,将实力欠缺,管理混乱,资质不全的企业清理出市场。二是强调电梯制造者对电梯安全性能承担主体责任原则,将维保工作纳入制造者售后服务范畴。三是科学分配制造者、维保者、管理者、使用者职责,明确电梯维保、更新费用分担原则,避免电梯处于无人管理的真空地带。四是坚持用户权益至上原则,夯实企业责任,一旦发生事故,就应倒查责任,甚至要求制造者、维保者、物业管理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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