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客户端记者 王媛
10年一次的全国污染源普查来了!上午10时,记者从市环保局召开青岛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新闻通气会上获悉,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要求,青岛市人民政府开展全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经青岛建立的全市清查数据库筛选,应纳入普查范围的对象数量21955家,约占全省的1/10。
时隔10年,启动第二次污染源普查
对大多数市民而言,“污染源普查”听来耳,毕竟,上一次普查发生在10年以前。何为全国污染源普查?即对污染源数据的全面清查和统计。市环保局介绍,全国污染源普查是重大的国情调查,是环境保护的基础性工作,是全面掌握我国环境状况的重要手段。
按照《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规定,每10年开展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2007年开展的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取得显著成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经过10年的发展,我国工业经济和社会人口结构,以及污染源的类型、分布、规模和性质等都发生巨大变化。同时,农村面源、非道路移动源以及挥发性有机物等污染物对环境质量的影响逐渐显现,亟须对其排放情况开展系统性调查。
因此,依法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对于准确判断我国当前环境形势,制定实施有针对性的环境保护政策规划,不断提高环境治理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和信息化水平,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补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生态环境短板具有重要意义。
青岛市开展全国污染源普查的目的,是摸清全市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全市、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21955家普查对象,青岛占全省的1/10
据市环保局公开的“时间表”,青岛市开展第二次污染源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本次污染源普查共分为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2016年第四季度至2017年底,开展污染源普查的前期准备工作,重点做好污染源普查方案、技术规范的编制和完善、开展污染源普查工作试点以及培训和宣传等工作;第二阶段,从2018年初开始,各地组织开展污染源普查和数据库建设,年底完成污染源普查工作;第三阶段,2019年,组织对污染源普查工作进行验收、数据汇总和结果发布。
青岛市第二次污染源普查的对象为青岛辖区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普查的内容包括污染源普查对象的基本信息;污染物种类和来源;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情况;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等。
市环保局介绍,按照“应查尽查、不重不漏”的原则,前期已组织各区市开展全市污染源清查工作,共举办清查相关技术规定培训班27期,培训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797人。初步建立了全市清查数据库,经筛选应纳入普查范围的对象数量21955家,约占全省的1/10,其中工业企业18469家,规模化畜禽养殖场3176家,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66家,入河(海)排污口36个,生活源锅炉208台。
成立普查机构,明确普查人员和普查对象义务
为全面做好此次污染源普查工作,青岛市自去年成立了普查机构。2017年9月,市政府成立了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17个市直部门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各区市同时成立了相应的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和普查工作办公室。
污染源普查人员和普查对象的义务也得以明确。普查过程中,污染源普查人员有权查阅与普查有关的普查对象基本信息、物料消耗记录、原辅料凭证、生产记录、治理设施运行和污染物排放监测记录以及其他与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处置相关的原始资料;有权现场查看污染物排放和治理等有关设施;有权要求普查对象改正其填报的污染源普查表中不真实、不完整的内容。
而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污染源普查机构和污染源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应当及时提供与污染源普查有关的资料,如实、按时填报污染源普查报表,不得拒绝、推诿和阻挠检查,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污染源普查数据,不得转移、隐匿、伪造、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数据及其他相关数据。污染源普查对象不履行相关义务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在污染源普查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干扰和弄虚作假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普查工作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污染源普查办公室举报污染源普查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各级污染源普查办公室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社会各界对污染源普查工作的监督和对违法行为的检举,并对检举有功的人员依法给予奖励,对检举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建责任体系,保障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
如何保障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这是社会公众及普查对象共同关注的问题。对此,环保局表示,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领导普查质量管理工作,建立覆盖普查全过程、全员的质量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实施。各级普查机构认真执行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制度,做好污染源普查质量保证和质量管理工作。
建立健全普查责任体系,明确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相关责任,强化对第三方技术指导和服务机构的质量管控,签立保密协议。
建立普查数据质量溯源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开展普查数据核查和质量评估,严厉惩处普查违法行为。
按照依法普查原则,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普查得到的普查对象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污染源普查目的,不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和收费的依据。
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并对污染源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核查工作,在各主要环节,按一定比例抽样,抽查结果作为评估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的依据。
[编辑: 张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