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冯海宁 只有充分调动举报者积极性的“环保有奖举报办法”才是好办法,否则其价值就会打折扣。要点燃市民的举报热情,需要完善的举报奖励制度。举报门槛要大幅降低,奖金要大幅提高,还要保护好举报人。 根据《合肥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下称《办法》),举报十类环境违法行为并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可获得300至3000元的奖励。不过,记者从合肥市环保局了解到,该《办法》实施近两年时间里,没有发出过一笔奖励。(8月14日《新安晚报》)
环保整治离不开群众参与,对举报群众进行现金奖励,早已成为各地共识。早在2010年,合肥市环保局就出台过《合肥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试行)》。2016年实施了《办法》,然而后者实施两年来奖金竟然是零发放。至于零发放的原因,除了规定的举报类型较少之外,还存在举报条件过于苛刻,奖金额度偏低等问题。
《办法》规定,符合奖励条件的实名举报人要符合5个条件,包括不能是环境保护系统干部职工及其家庭成员;与被举报对象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另外,举报人还要提供能够证明违法企业举报事实的照片、视频资料等必要信息。显然条件过多限制了举报人。比如,“与被举报对象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这一条件把很多举报人挡在了门外。再看奖金额度,2010年规定的奖金是300至3000元,2016年《办法》中还是这个奖金额度。而近年来其他很多省市,已把最高举报奖金提到万元乃至10万元的级别。
从现实来看,无论任何人举报环境违法行为,都会付出一定代价和风险。举报奖金是对举报人的补偿和肯定,如果举报奖金偏少,不仅补偿作用小,而且会让举报人感到不受重视。
因此,合肥应参考其他省市相关制度,抓紧修订《办法》。也要意识到,现行《办法》在过去两年未能发挥出应有的作用,这在某种程度上,对环境违法行为也形成了纵容,不排除某些违法者因为缺少举报而逍遥法外。值得注意的还有,合肥环保部门2014年出台了《露天焚烧有奖举报办法(试行)》,几年间也只成功发出过一笔200元的奖励。“两年零发放”与“四年一笔奖励”或许也说明,办法制定者在制定办法前没有深入调研,造成了制度与现实脱节。
只有充分调动举报者积极性的“环保有奖举报办法”才是好办法,否则其价值就会打折扣。对于环保部门或城市管理者来说,通过有奖举报鼓励市民举报环境违法行为,是最有效的治理手段之一。而要点燃市民的举报热情,则需要完善的举报奖励制度。所以,各地环保举报门槛要大幅降低,奖金要大幅提高,还要保护好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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