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外地游客刘女士和几个同学来到青岛旅游,计划游美景品尝青岛啤酒和海鲜。他们来到天主教堂附近的一家海鲜家常菜馆,服务员向她们介绍,说是今天店里搞优惠活动,所有菜品八折。刘小姐感觉挺合适的,就点了不少海鲜。服务员又介绍说:本店扎啤是免费赠送的,本来不喝酒的几位客人 ,觉得免费赠送,也就接受了。可是在结账的时候,菜单显示花费了510元,所有菜品打八折,可是店家却不肯打折。刘小姐表示不解,店方称凡是享受免费赠送扎啤的,就不再享受菜品的打折优惠,一切解释权归饭店所有。刘女士感觉自己被骗了,与饭店理论未果,只好向中山路所进行投诉。
中山路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到刘女士的投诉后,第一时间对双方进行了解。经查,刘女士所说情况基本属实。执法人员依照国家相关规定,一切解释权归商家属于霸王条款,既然饭店对外承诺菜品打折,享受免费啤酒不打折 ,一定要一次性讲清楚,让消费者明白,绝不能只讲其一不讲其二,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对店方存在的问题,下达责令改正。
执法人员表示,这个案例经营者主要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没有事前告知消费者。提前告知消费者,告知方式应当清晰明确,确保消费者知情权。经营者是否切实履行了告知义务,应当以消费者是否实际知悉为标准。如果只是在菜单、桌签或店内某处使用不醒目的字体标注,不足以引起消费者的注意,在结账时才告知,也是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应当明码标价;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权,包括获得价格合理等公平交易条件;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有权要求经营者告知商品或服务的价格等情况。如果商家没有主动履行告知义务,那么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都会被侵害,且是依次递进、以致侵害消费者安全保障权、隐私权、索赔权。这种带有欺骗性的经营方式,不仅损害消费者权益,而且影响到市场正常交易秩序,所以“让消费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的原则,是商家必须恪守的经营之道。
第二个问题是,经营者所表示的“一切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的格式条款,又称“霸王条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含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 、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属于自始无效条款。
城市信报记者 尚青龙 通讯员 姜峰 李遵峰
[编辑: 宗瑞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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