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吴元中 一位老人立下公证遗嘱把遗产留给一个孩子,一段时间后又改变意愿,但因年事已高、腿脚不灵便陷入苦恼之中……根据8月27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这位老人的困境将有望改变。继承编草案修改了遗嘱效力规则,删除了现行继续法中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切实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思。(8月28日新华网) 这确实是一个重大进步。“公证优先”虽然有一定道理,但也使一些部门办事时只认公证遗嘱,客观上加重了群众的证明负担,迫使一些老年人劳民伤财地去办公证,也不可避免地带来尴尬。毕竟,公然进行遗嘱公证,虽然会让指定继承人放心、解除其他继承人分割遗产之忧,却因为取消了他们的遗产份额,难免引起他们不满,导致与遗嘱人、与指定继承人之间的关系恶化。这显然不是遗嘱人希望看到的。也正因此,传统上并不事先预立遗嘱,或是提前立了也不公布,而是大限临近时才立遗嘱或将其公开。
有的老人事先立了公证遗嘱,后来特别是去世前意愿又发生改变,却往往因来不及或因下不了床而难以再立新的公证遗嘱,只能眼睁睁看着财产落入自己不希望其得到的继承人手里。这显然不合理、甚至使老人死不瞑目。不仅如此,公证遗嘱作为遗嘱的一种形式,尽管比口头遗嘱、代书遗嘱等更可信、可靠,但无论如何都不应当违背遗嘱人的真实意愿。遗嘱人的自由意志才是遗嘱的本质,任何遗嘱形式都不应当妨害遗嘱人意思自由表达。删除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旧有规定,才能使遗嘱人的遗嘱意志不受遗嘱形式的限制。
总之,民法典继承编草案对于继承法关于“公证崇拜”的纠正,不仅更加符合权利处分之道,也有助于遏制近年出现并愈演愈烈的“公证崇拜”之风。还望与该修改相适应,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减轻群众办事的证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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