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一年来,共享汽车极大地方便了岛城居民的出行、降低了市民用车门槛,同时也改善了城市交通结构及交通效率。然而,随着青岛跃居全国共享汽车保有量全国第二,与此相关的案件也时有发生。
近日,李沧区人民检察院对一起故意砸坏共享汽车案依法提起公诉。据悉,戴某(男,42岁)于2018年8月1日1时许,酒后至李沧区汉川路附近,用石头将一辆停放在路边的大道共享汽车及三辆首汽共享汽车玻璃等部位砸坏。2018年8月16日0时30分许,戴某在酒后又将停放在李沧区九水东路一停车场中的一辆大道共享汽车玻璃砸坏。经相关机构鉴定,上述五辆车共计损失5243元。
戴某辩护人认为,戴某犯罪系因与首汽共享汽车有民事纠纷尚未得到合理解决,酒后产生报复心态,并且本案非严重暴力犯罪、社会危害性较低。
法庭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戴某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惩处。另外,被告人借酒生事先后两次砸坏五辆共享汽车,不是初犯。同时,戴某造成车辆损失达5000余元,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因戴某系自首,且认罪态度良好,可依法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青岛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兼民事委员会主任、青岛仲裁委仲裁员、山东一诺律师事务所主任陈新章认为,共享汽车本身因价值较高,此类案件涉案案值也相对较高,因此量刑也相对较重。而被告人因一己私怨,就去破坏相关企业财物,甚至牵连其他无辜企业,其行为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