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关联付费有“连坐”之嫌

2018-09-17 09:53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阅读 (233315) 扫描到手机

文/李英锋

要想打车,就得先把别人甚至是毫不相干的外地陌生人的未支付订单付清,滴滴公司的这种关联付费机制,实质是利用己方在交易中的优势地位,为减少利益损失而实施的一种“连坐式侵权”行为。

最近有用户在使用滴滴打车时,刚点击APP就自动弹出“有未支付订单无法打车”,而这些“未支付订单”竟然来自陌生人。两个不相关的用户为何会被关联到一起?谁又有进行关联的权限?媒体为此采访了滴滴公司。滴滴公司回应称,“关联机制”实际上是系统经过识别,认为两个账号属于同一个用户,当该用户的一个账号出现未支付订单时,另一个账号就会产生需要支付才能打车的情况。

要想打车,就得先把别人甚至是毫不相干的外地陌生人的未支付订单付清,滴滴公司的这种关联付费机制,实质是利用己方在交易中的优势地位,为减少利益损失而实施的一种“连坐式侵权”行为。

在法治社会,每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的民事法律责任都是独立的,具体到滴滴打车过程中,每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消费者的交易付费义务都是独立的,即便是亲友之间,也不具有相互代付代偿的应然义务。何况,滴滴公司赖以判断关联付费的四种理由也不能证明消费者与被关联人之间具有较近的亲友关系或其他紧密的利益关系——同事在下班或聚餐后顺路回家,一人用滴滴账户帮他人支付过车费,就要永远对他人负责?某消费者的手机被他人借用登录过滴滴账号,或者消费者的手机转让给了他人,就得与他人承担付费连带责任?即便两个滴滴账户绑定过相同的银行卡,也不排除两个账户的主人已经各走各的路,各理各的账。至于使用别人已经注销的手机号就得管原手机号主人的“支付单旧事”最为荒诞,因为,在这样的情况下,两个人往往是毫无利益关联的陌生人。

据调查,涉及滴滴关联付费的消费者不在少数。滴滴公司对涉及关联付费的消费者不提供明细信息——消费者“无权查看”,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而关联付费机制也侵犯了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和财产权。“关联付费规则”是滴滴公司单方制定的,属于格式条款。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滴滴公司的“关联付费规则”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具有霸王条款的特征。

对于滴滴公司的“关联付费规则”,消费者应该联合起来维权,或向维权部门投诉举报,向法院起诉。消协、市场监管部门等也有必要介入,支持帮助消费者维权,提起公益诉讼,或者立案调查,促使滴滴公司改正错误。滴滴公司应该恪守法律底线和商业道德的底线,如此才有利于企业长远发展。

相关新闻详见本报今日A2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