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扣留超限运输车辆不得收取停车费看管费

2018-12-11 07:45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阅读 (102411) 扫描到手机

半岛记者 娄花 报道

本报12月10日讯 根据《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鲁价综发[2018]54号)规定,为规范本市超限运输车辆停车服务收费行为,12月10日,市物价局下发相关通知。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批准设置的超限检测站,对车辆进行超限检测,不得收取检测费用,对依法扣留或者停放接受调查处理的超限运输车辆,不得收取停车费、车辆看管费。

对经检测认定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当事人自行采取措施消除违法状态。当事人也可以自愿委托第三方协助消除违法状态,所需费用由委托方与受托方通过协议予以确定。

扣押货物在法定扣押期限内或由于行政机关原因超过扣押期限的,扣押期间发生的货物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因车(货)主原因超过扣押期限,当事人应缴纳货物看管费,货物看管费最高收费标准为2元/吨(立方米)·天(不足12小时的按半天计费)。

超限检测站应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做好明码标价,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通知自2018年12月10日起开始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