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追踪丨李沧一小区物业经理顶断业主三根肋骨 终审裁定来了
半岛全媒体记者 郑成海
今年2月初,半岛全媒体平台报道了李沧区阳光香蜜湖小区物业经理隋某因顶断业主三根肋骨一审获刑八个月的消息,曾引发广泛关注。4月22日,被害人张老汉的儿子张先生告诉记者,李沧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上个月,市中院审理后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刑事裁定书显示,上诉人隋某系北京盛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驻阳光香蜜湖小区物业经理。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9月9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取保候审,于2022年4月22日被李沧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同年7月20日被李沧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于2023年1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李沧区人民法院审理李沧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隋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23年1月30日作出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隋某不服,提出上诉。市中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隋某系北京盛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驻阳光香蜜湖小区物业经理,被害人张老汉以其所居住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以及物业费的交纳问题多次至物业公司办公室反映并要求解决,双方曾发生言语冲突,张老汉曾向办公室地面吐口水。
2021年6月30日17时36分,张老汉至物业办公室找隋某处理其房屋漏水问题,二人发生口角,张老汉向办公室地面吐口水,隋某遂用双手抓着张老汉的双臂欲将其推出办公室,其间隋某用膝盖顶伤张老汉胸部,张老汉用手抓伤隋某颈部。经鉴定,张老汉左侧第4、5、6肋骨骨折,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隋某颈前皮肤划伤,肢体皮肤挫伤及划伤,其损伤程度不鉴定为轻微伤。另查明,被告人隋某系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依法惩处。被告人隋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对矛盾的引发有一定责任,在量刑时已予以考虑。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上诉人隋某的上诉理由是,其无伤害他人的主观故意,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
市中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隋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关于上诉人所提其无伤害他人的主观故意,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的上诉理由,经查,结合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隋某推搡被害人的过程中用膝盖顶伤被害人胸部,其并非面临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不具备防卫性质,被害人对矛盾引发存在一定过错,原审判决已在量刑时综合考量。该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市中院依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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