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女王与鲜生食品有限公司无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处罚

2023-06-20 19:10 大众报业·半岛网阅读 (27448) 扫描到手机

半岛网6月20日讯     近日半岛网记者从青岛市行政处罚网上了解到,青岛女王与鲜生食品有限公司因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被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50000元。

据了解,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到青岛女王与鲜生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车间内员工正在现场分割三文鱼,有包装好的成品三文鱼鱼腩和中段30盒,标识产品名称:“三文鱼刺身,配料表:大西洋鲑鱼;食用方法:生食或烹饪至熟后食用;贮存条件:0-4℃冷藏保存;保质期:7天;净含量:计量称重;分切日期:见包装;经销商:青岛女王与鲜生食品有限公司”。 当事人现场提供不出食品生产许可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法律】《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通过,2018年12月第一次修正,2021年4月第二次修正)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依据该规定,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青岛女王与鲜生食品有限公司下达处罚书,罚款50000元,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半岛网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