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占路经营行为 不罚!崂山对428项行政处罚“不罚”、23项“轻罚”

2023-11-02 09:04 大众报业·半岛网-半岛都市报阅读 (557660) 扫描到手机

本报11月1日讯(半岛全媒体记者 刘雪莲) 11月1日,崂山区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该区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3年版)》相关情况。本次清单涉及22个执法监管领域共451项行政处罚事项,包括不予处罚428项,减轻处罚23项。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发布会上,崂山区副区长刘凌表示,近年来该区按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扎实推进包容审慎监管。今年上半年,各执法机关通过柔性执法,共办理不罚案件503件、涉及金额180.4万元,在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诚信经营的同时,有效发挥法治对营商环境的重要助力作用,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此次发布的清单,包含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两部分,重点围绕《行政处罚法》等相关规定,对不予处罚、减轻行政处罚的适用条件、法律依据进行明确,清单涉及22个执法监管领域共451项行政处罚事项,包括不予处罚428项,减轻处罚23项。清单编制过程中,崂山区在承接上级“不罚”“轻罚”清单基础上,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在卫生行政管理和城市管理等执法领域对事项进行细化。

“不罚”“轻罚”并不意味着放纵不管,崂山区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刘洪正表示,“比如‘不按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行为’的处罚事项虽然取消,但是‘道路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规定没有取消,只是交通运输部门不再对未按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而是通过信息化等手段进行查验,从而进一步对经营业户提供便利,体现人性化执法。

崂山区卫生健康局轻微不罚事项主要集中于医疗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等。副局长徐晓东表示,对于可以适用“轻微不罚”情形的,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向当事人指出违法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并提出及时改正要求。依法送达《不予处罚决定书》的同时,要求当事人做出合法诚信的承诺。要求当事人在承诺期限内及时改正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未及时改正的,视情依法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或信用惩戒措施。

崂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副局长陈瑶棋在提到对于占路经营行为的柔性执法时指出,对占路经营行为采取先教育规范、再责令整改、最后实施处罚的执法模式,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拒不整改或者同一年度内再次发生占路经营行为的,将按照《青岛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刘凌表示,崂山区将进一步细化工作标准和要求,建立完善不予处罚和减轻处罚配套制度,为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提供规范操作指引。崂山区将全面落实清单要求,坚持执法为企、依法护企,让行政执法既有力度也有温度,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依法维护健康良好的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