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法热线丨一套房子7个继承人,如何处置?抚恤金算遗产吗?来看看两位律师的解答!

2023-11-28 16:17 大众报业·半岛新闻阅读 (637712) 扫描到手机

半岛全媒体记者 尹彦鑫 蒋凯

随着我国老龄化问题的不断加剧,有关遗产继承纠纷的案件也逐年增多,养子女能否继承养父母的遗产?一套房子被多个继承人继承该如何处置?抚恤金是否属于遗产继承的范围?11月28日上午,山东源中律师事务所孟尚飞律师和山东紫南律师事务所杨沫律师在线接听了市民来电,就市民关心的遗产继承问题进行了详细地解答,在互动中,市民对律师专业的解答表示了由衷的感谢,对半岛问法热线连连称赞。

上午9点钟刚过,半岛问法热线80889800就此起彼伏地响了起来。“最近我们遇到了一个继承老人遗产的难题,想要打电话咨询一下律师。”孟尚飞律师接到了市民李女士的来电,“前一阶段,母亲去世了,老人的名下有一套房产,老人并没有留下遗嘱,房子由我们兄弟姐妹7人继承。”

“由于兄弟姐妹比较多,我们7人一直没有商量出一个具体的办法,怎么去处置这套房产。”李女士告诉记者,其中有一个兄弟姐妹提出他出钱买下这套房子,而其中也有其他的兄弟姐妹表示不同意,嫌价格低了。“像这种情况,我们该怎么办?”

听完了李女士的情况后,孟尚飞律师表示,“按照您描述的情况,您母亲的这套房子你们兄弟姐妹是按份共有的关系,如果想要处分这个房屋,无论是出租还是出售,需要你们兄弟姐妹7人中超过三分之二同意即可。也就是说只要你们兄弟姐妹中有超过5人同意按照某一种方式处理这套房屋,其他人都必须接受,处置房屋所得的钱款由7人平均分配。”孟律师表示,遗产本是逝者留给亲人的一份慰藉,但处置不当,也有可能成为亲人间矛盾的导火索,建议李女士和其他继承人协商解决,以免造成隔阂。

遗产问题是家家户户都可能遇到的问题,当天上午,市民来电较多。“我有个朋友他有一个重组家庭,他想咨询一下,养子女是否能继承养父母的遗产?”来电人某女士向杨沫律师详细讲述了朋友家的情况。“朋友的母亲带着两个孩子改嫁到了现在继父家中,重组了家庭,一个孩子未成年,一个孩子已经成年,这种情况这两个继子将来是否能够跟其亲生儿女一样继承其遗产?”

杨沫律师表示,继子女的继承权问题在遗产继承方面确实收到比较多的关注,继子女是否享有继承权的问题,需要对民法典的“子女”进行解释,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由此可知,继父母子女之间并不必然享有继承权,享有继承权的前提是有扶养关系。只有继父母对未成年继子女尽到抚养、教育义务,或者成年继子女尽到对继父母的扶养和赡养义务,履行了义务一方才会享有相应继承权。继父母对未成年继子女尽到抚养、教育体现为共同生活或者抚养照顾,抚养行为需要经过一定的期间,是一个长期的、持续的过程。经过这个过程,继父母、继子女在事实上形成了抚养关系,由直系姻亲转化为拟制血亲后,才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因此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具有继承权。法律既包括继父母抚养继子女的情形,也包括继子女赡养继父母的情形。”杨律师表示。

当天上午市民来电较多,记者对咨询较多的问题进行了整理,以供参考。

问题1:哥哥无法证明父母遗嘱的真实性,遗嘱是否还有效?

张先生兄弟两人,他是弟弟。张先生的母亲于2018年去世,父亲于2021年去世。父母去世后,哥哥将父母名下的存款全部占为己有,并拿出一份自称是父母留下的遗嘱。遗嘱载明父母两人的个人银行存款,由哥哥负责支取和支配。该遗嘱上显示有父母的签名,落款日期为2018年4月12日。张先生看到遗嘱上字体前后不一致,表示遗嘱内容并非一人书写,且父母的签名不是本人签署。张先生提出鉴定申请,后鉴定机构认定样本无法满足比对检验条件,未予受理。张先生询问律师,自己对遗嘱不认可,哥哥又拿不出更多证据,是否可以认定该遗嘱无效?

律师说法:张先生的哥哥作为提供遗嘱的一方,应对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即遗嘱为遗嘱人亲笔书写并签名进行进一步举证,如提供鉴定结论、证人证言或录音录像。在鉴定机构无法作出鉴定结论的情况下,哥哥未能提供其他证据对该遗嘱进行佐证,该遗嘱为孤证,因此法院接受的可能性不大。继承纠纷中,经常会出现一方当事人持有并向法院提交被继承人所立遗嘱,而另一方当事人对遗嘱的真实性提出异议的情形。由于继承案件中立遗嘱人已经死亡,因对照样本不全而无法完成鉴定的情形也屡见不鲜。从利益归属和双方举证难易程度来看,一般由持有遗嘱并主张遗嘱真实一方来承担遗嘱真实性举证证明责任更为公平。

问题2:死亡抚恤金能否通过遗嘱的方式进行处分?

李女士经别人介绍认识了张先生,后两人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了17年。张先生与他病故的原配妻子育有三个子女,两人登记结婚时子女均已成年。在共同生活期间,李女士夫妻感情很好,李女士对张先生尽心照顾,张先生在遗嘱中将自己病故后单位发放的抚恤金全部留给李女士。2023年年初,张先生因病去世,他与原配所生的子女找到李女士,索要张先生的死亡抚恤金。李女士询问律师,丈夫在遗嘱中已经将恤金全部留给自己,他的子女是否有权利索要?

律师说法:死亡抚恤金是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死者家属发放的具有精神安慰和物质补偿性质的金钱给付,不属于死者遗产,不能通过遗嘱的方式处分。目前我国法律对死亡抚恤金的分配没有明确规定,应按共有法律关系进行处理。关于分配比例问题,从社会公平正义的角度,需要考虑到当事人与死者生前的关系。对死者生前尽更多赡养、抚养义务的,应当适当多分,而对死者生前不尽或少尽赡养、扶养义务,可以少分甚至不分。因此李女士丈夫的子女有权索要死亡抚恤金,但尽了更大照顾义务的李女士,应该会在分配比例中占有更多的份额。

问题3:母亲留下的代书遗嘱上只有母亲的印章没有签名,该遗嘱是否有效?

王女士的父亲于2018年去世,母亲2020年去世,父母生前名下有一套房产。王女士有一个哥哥,哥哥生有一子小王。父母去世后,哥哥称父母生前多次表示愿意将房产赠与小王,且拿出母亲生前留下的代书遗嘱,遗嘱大意是父亲生前曾与母亲商议决定,在两人百年之后,将名下的房产赠与孙子小王。代书遗嘱上有代书人、见证人的签名,立遗嘱人处盖有母亲本人的印鉴,但没有签名。王女士认为印章不是母亲在立遗嘱时加盖的,询问律师,遗嘱上没有母亲的签名是否有效?

律师说法:遗嘱是被继承人单方作出的在其死后才发生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由于当事人已去世,其立遗嘱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已无法自证。为了充分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遗嘱体现立遗嘱人处分自己死后遗产的真实意思,只有在符合形式要件的前提下,法庭才会进一步去审查遗嘱的实质要件。王女士哥哥提供的代书遗嘱上只显示有母亲的印鉴,未有母亲本人的亲笔签名,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必须由代书人书写、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及见证人均签名的”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应该会被视为无效。

问题4:父亲生前留有遗嘱房屋归哥哥所有,父母的房子就全部归哥哥吗?

董先生有一个哥哥,父母生前名下有一套房产。董先生的母亲2020年因病去世,生前没有留下遗嘱。父亲2022年去世,生前父亲留有遗嘱,称父母名下的房产归董先生哥哥一人所有。董先生询问律师,父母名下的房产自己是否有权继承?

律师说法:在继承发生时,如果被继承人留有遗嘱的,首先要确定遗嘱的真实性,若遗嘱真实,则进一步确定遗嘱的有效性,即遗嘱中涉及的遗产,立遗嘱人是否享有完全处分权。根据董先生的描述,房产系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即父母各占1/2的份额,母亲过世时未留遗嘱,其母亲的份额应按法定继承。因此母亲所占房屋1/2的份额发生法定继承,由其丈夫和子女共同继承。董先生父亲留有的遗嘱,仅有权利处分自己的份额,也就是说董先生享有房屋1/6的份额,哥哥享有房屋5/6的份额。

问题5:哥哥对母亲的遗嘱先认可又否认,法院会判定遗嘱有效吗?

杜女士有一个哥哥,父亲于2005年去世,去世时父母名下没有房产。2015年,母亲独自出资购买了一套房产,登记在母亲名下。母亲生前留下遗嘱,遗嘱表示因杜女士对母亲尽了更多赡养义务,故母亲将名下的房屋留给杜女士一人所有。2022年母亲去世,哥哥却来要求继承母亲的房产,兄妹为此上了法庭。第一次庭审中,哥哥对该字条的真实性表示认可,但第二次开庭时,哥哥却表示因上次没看清楚字条内容,故对字条的真实性无法确认,性质也不发表意见。杜女士询问律师,哥哥这样前后陈述不一,法院会如何判定遗嘱是否有效?

律师说法:《民法典》对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诚信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过程中,讲诚实、重诺言、守信用,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言行一致、信守诺言。杜女士哥哥对母亲的遗嘱进行质证时,先是对真实性表示认可,后又表示真实性无法确认,前后陈述相互矛盾,其前已作出不利于己的表示,后又反言作对自己有利的表示,违反了民事诉讼程序的“禁反言”原则。该原则是诚信原则在诉讼中的具体体现,旨在排除当事人前后矛盾的诉讼行为,维护诉讼程序的稳定。因此杜女士哥哥后来的主张法院应该不会予以采信。

问题6: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继承人子女是否有权“代位继承”?

王先生有一个亲姑姑,奶奶很早以前就去世了,爷爷名下有两套房产,都是奶奶去世后爷爷独自出资购买的。爷爷生前曾经立下遗嘱,自己名下的两套房屋由女儿和儿子各继承一套。后来,王先生的父亲意外去世,而爷爷也一直没有变更遗嘱,直到去世。爷爷去世后,姑姑认为王先生的父亲在爷爷去世之前已经死亡,因此原本由父亲继承的一套房产也应该由她继承。王先生认为父亲虽然先于祖父死亡,但是祖父并未变更遗嘱,询问律师自己作为父亲的子女,是否有权代替父亲继承祖父遗嘱中的遗产?

律师说法:所谓的“代位继承”,其实就是说,当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情况下,被继承人的直系、晚辈血亲可以代替死去的原继承人直接参与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中。但“代位继承”仅适用于法定继承的情况。由于王先生的爷爷生前已经立有遗嘱,因此,即便父亲先于爷爷死亡,也不能直接适用代位继承制度,原本指定由父亲继承的一套房子应当进行法定继承,在此前提下,王先生才可以代位继承。因此留给父亲的这套房子,王先生和姑姑都享有权继承,两人各得一半。在实际诉讼案件中,很多情况下被继承人生前已经立有遗嘱,原本继承人的继承权是基于遗嘱而取得的,在此情况下,如果继承人去世,其子女想要通过代位继承得到相应的遗产,往往不能得偿所愿。

问法感悟:

孟尚飞律师:有很多人咨询死亡抚恤金的问题。在这里明确一下:死亡抚恤金不属于死者遗产,不能通过遗嘱的方式处分。目前我国法律对死亡抚恤金的分配没有明确规定,应按共有法律关系进行处理。分配的原则为既维护近亲属之间的亲情,又保护弱者的权益。应当兼顾全部或多数近亲属,特别是依靠死者生活的丧失劳动能力的亲属。另外需要考虑到当事人与死者生前的关系。对死者生前尽更多赡养、扶养义务的,应当适当多分,而对死者生前不尽或少尽赡养、扶养义务,可以少分甚至不分。

 杨沫律师:遗嘱在继承案件中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遗嘱的效力如何直接关系到遗产的处置。无论订立何种遗嘱,立遗嘱人的行为能力是首要条件,即必须确保立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处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状态且意思表示真实。同时,需确保遗嘱处分的是个人的合法财产。在该大前提下,尤其需要重视不同遗嘱的形式要件,以避免因遗嘱形式要件缺乏而导致遗嘱最终无法产生法律效力。

相关案例:黄某诉黄某某法定继承纠纷案

基本案情:黄某是被继承人夫妇的养女,因与养父母关系不睦,自1978年搬到单位集体宿舍独立生活,此后至养父母死亡的40年间,未再与养父母见面,也未尽赡养义务。被继承人生前跟随侄女黄某某生活,去世时留有房产一处。黄某起诉要求上述房产归其所有。

裁判结果: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自与养父母发生矛盾离家后,长达40年未与养父母联系,不尽赡养义务,依法应当不分或者少分遗产。黄某某在无法定赡养义务的情况下,对被继承人进行了扶养、照料,依法应有获得继承遗产的权利。遂判决:黄某继承涉案房产的20%份额,黄某某继承80%份额。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四款和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在依照法定继承分配遗产时,对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但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对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本案结合当事人对被继承人的扶养情况,依法认定各自分得遗产的份额,促进了孝亲敬老良好家风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