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金引纠纷,租赁双方各不相让!剩余的土石方何去何从?
半岛全媒体首席记者 孙桂东
因为抵押金没有按时交付的问题,场地的租赁双方较起了劲,承租方快到期了没清运,出租方怕对方跑了拦住车辆……2023年12月14日,市民刘先生拨打半岛热线电话反映自己遇见了一件糟心事。刘先生在常宁路与台柳路交界处的永和花卉市场承租了一片场地。11月15日,在附近施工的林经理签订了一个月租期存放土石方。但是,马上就要到期了,还有土石方占据着场地。然而,双方关于抵押金的问题一直没有谈妥,导致台柳路的通行都受到了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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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方占地,押金又不给
“场地租赁马上就到期了,还有近万立方米的土石方放在场地了,这可咋办?”12月14日,市民刘先生拨打半岛热线电话反映称,他是台柳路附近永和花卉市场的承租方。11月15日,附近一处工地的相关负责人林经理过来协商,希望能够租赁场地暂时存放施工的土石方。
根据合同约定,存放的时间为一个月,一个月内必须清理完。放置期间,土石方的费用为4.5万元。另外放置期间还要交押金10万元和挖掘机一台,如果一个月内清理不完土石方,用押金和挖掘机顶运出土石方的费用。如果存放一个月时间不够用,双方可以再协商延续存放土石方的时间和价格。
合同还约定,一个月内土石方清理完毕后,把地面清理干净恢复原样。如果东门门口地面变形断裂,存放土石方的一方无条件恢复原样,恢复以后退回押金。
刘先生说,当时约定得很好,押金七天内就交齐。但是过了时间以后,对方只给了2万。而且,作为抵押的挖掘机也开走了。
“刚开始说好只有四五千立方米,现在的占地规模早就超出了约定,”刘先生说,根据合同的约定,12月15日就到期了。他估计场地还有近1万立方米土石方,如果用普通的货车运走的话,平均一辆车20方,也需要500车次,费用五六十万。现在,签订的合同到期了,对方一直不愿意支付押金。同时,对方还要将抵押的挖掘机开走,也不愿意支付相关费用。无奈之下,他们只能将挖掘机拦下来。如果这些车都走了,成堆的土石方该如何处理?
双方签订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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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都有违约,押金交给对方怕要不回
事情的过程到底是怎样的?随后,记者又采访了场地的承租方林经理。林经理表示,他们的工地在附近,当时就过来协商租赁土地。12月5日,他们看到刘先生与上一级出租方发生了争议。对方认为刘先生违约了,要解除合同。而且,他们了解到刘先生跟多人还存在借贷关系,担心押金给了以后要不回来。因此,他们才迟迟没有将剩余的押金给对方。
而且,在12月份的时候,刘先生还阻止他们继续清运土石方,停工了8天时间。林经理说,没有及时交付押金,从合同上来讲,他们确实违约了。但是,他们合同里并没有约定违约以后就不能继续清运。出租方刘先生不能因为没有交押金,就让自己停工。当时,他也反复跟对方协商过,要求对方出一个书面的文件,对方一直都没给。
另外,根据合同里的约定,他们是可以通过东门来通行的。但是,对方一直都没有履行,这造成他们的出行距离延长了一些。如果说违约的话,双方都违约了。
而且,这两台挖掘机是其他分包商的机器,说好抵押的挖掘机已经被开到其他工地施工。现在,刘先生提出可以把押金给到第三方人那里。他们也有争议,希望对方能提供等价的抵押物,这样自己的押金也不怕没着落。至于存放的土石方,他估计只有四千多立方米,几天之内就可以运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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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签订20年租期,土地租赁未到期
场地的租赁是否到期?12月14日,记者又采访了刘先生承租土地的所有方——青岛市果树园艺总场。工作人员回复说,他们跟刘先生在2012年签订了一份为期20年的租赁合同,并约定了场地的使用方式。
因为在履行合同中,刘先生存在违约的内容,他们于2023年12月5日张贴了一份公告。记者在林经理提供的公告上看到,青岛市果树园艺总场认为刘先生存在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私搭乱建等严重违约情况,他们向刘先生送达了《终止并解除合同通知书》。
该负责人表示,他们单方面发布的公告,刘先生并未同意解除合同,这是他们双方之间的事情。林经理与刘先生承租合同签订时,他们的这份通知书尚未发出。双方之间的问题,跟青岛市果树园艺总场没有关系。
律师说法>>
是否交押金不影响合同履行,产生损失都应赔偿
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钢表示,在土地所有方的公告发出之前,刘先生是具有往外租赁场地的权利。根据双方的约定,承租方应当交纳押金以及费用等。
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承租方林经理交纳了租赁费。虽然没有按时交纳押金属于违约行为,但并不影响合同的正常履行。合同里也没有约定违约可以让对方停工,出租方刘先生并没有阻碍林经理正常工作的权利。
因为没有交付押金带来的损失,出租方刘先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如果阻碍对方按照合同来存放清运土石方,由此产生的损失,应当由刘先生来进行承担。
同时,合同到期以后,林经理也有义务按照合同的约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土石方清理完成。如果出租方刘先生要求清理,而林经理不清理,那么因此造成的场地损失,应当由林经理来承担。至于他所担心的押金等费用,并不能成为阻碍合同执行的理由。
同样,如果承租方林经理想要清理,而刘先生阻碍工作,产生的损失应当由刘先生来承担。
针对林经理提出的因为停工耽误了8天时间,应当再顺延8天的说法,相关法律规定也并不支持。林经理8天时间内的损失的计算,应当是影响施工带来的损失,而非时间。同时,他在超出合同期内占据场地的费用,也应当赔偿给对方。这两部分费用是可以相互进行抵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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