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式消费六大问题被点名 中消协呼吁加快完善预付式消费领域立法

2024-03-21 14:31 中国质量报阅读 (63689) 扫描到手机

原标题:预付式消费六大问题被点名,中消协呼吁加快完善预付式消费领域立法

“卡还在,店没了!”家住北京市丰台区的周鸥,在一家健身房花2000元办了一张年卡。之所以选择年卡,是因为商家承诺办年卡“买一年送一年”,没想到办卡不到两个月,店就“撤”了。

退卡无门、无端跑路、强制续缴、霸王合同……一直以来,预付式消费备受消费者诟病,几乎人人都有被预付卡坑了、套了的经历。

3月12日,中国消费者协会(以下简称“中消协”)发布《2023年预付式消费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报告提出,目前我国预付式消费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主要存在经营者违规办卡、拒绝开具凭证、变相涨价、办卡容易退费难、经营者跑路消费者挽回损失难以及维权难等6方面问题。其中,体育健身与美容美发领域所发生的消费纠纷案件最多。

从报告显示的数据来看,预付式消费纠纷案件主要集中于体育健身与美容美发领域,这两类案件分别占到该年度案件总数的50%和26.5%,其次为教育培训和购物领域,均占案件总数的7%,其余案件则分布在休闲娱乐、养生保健、餐饮服务等方面。

退卡“难于上青天”

消费者马某与同事30多人在某健身度假中心办了会员卡,办卡的时候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直到有一天,马某等人到该公司消费,发现大门紧闭,上面写着“整顿歇业”字样。

于是,马某等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公司退还会员费。法院审理过程中,马某等人仅能提供会员卡作为证据,交费收据早已丢失,而被告已经卷钱“跑路”,未到庭应诉。最终,法院因无法明确合同内容及金额而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先预付再消费”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消费模式。办卡时,商家承诺各种优惠政策,可是一旦遭遇商铺关门或对服务不满意时,退卡“难于上青天”。

“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最终解释权属本店”“此卡丢失,本店概不负责”“有效期满卡内余额一律作废”……记者了解到,实践中,由于很多预付式消费合同采取口头形式订立,消费者往往难以就自己的主张提供有效证据,而其消费记录等证据又掌握在经营者手中,因此即便诉讼,其胜诉的难度也比较大。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判决结果显示,在2022年至2023年的多起预付式消费纠纷诉讼中,法官便因消费者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而驳回其诉讼请求。由于我国预付式消费的相关法律体系存在不完善之处,因此法院判决结果差异较大,难以实现同案同判。

报告认为,预付款项具有付款在先、消费在后的特点,消费者权利的实现有赖于经营者的信用及经营情况,具有较高的不确定性或风险性,亟须吸纳各地成功经验,从国家层面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

“特别是预付式消费纠纷多发的体育健身、美容美发等领域,反映出这些领域的行政监管尚未形成有效震慑。”报告称,有的预付式消费纠纷案件需要经过两审才能处理完毕,需要和其他民事案件一样经过较为复杂的审理程序,而这些程序中投入的人力、财力、时间等成本,往往会让消费者认为付出太多而回报太少,有时甚至会觉得“得不偿失”。

除以上问题外,我国预付式消费领域消费者保护还存在一些与其他消费者保护领域共性的问题,如经营者诱导消费者订立合同侵害其知情权、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或侵犯其隐私权、利用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侵害消费者自由选择权与公平交易权等。

相关立法体系不健全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预付卡消费在教育培训、美容美发、商业零售、餐饮健身、洗车服务等领域无处不在,但消费者在办卡时多数没有和商家约定具体消费细节的习惯,签订合同的更是微乎其微。

报告认为,预付式消费领域存在的损害消费者权益问题,主要与相关立法体系不够健全、行政监管不够有效、司法保护存在不足等因素具有密切关系。

立法体系不够健全。我国规范预付式消费的法律依据仅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五十三条,部门规章仅有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和市场监管总局《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处罚办法》),其余均为地方性规定。虽然《消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了经营者的履约义务和民事责任,但未规定行政处罚措施。另外,该法并未就预收款的管理与使用、经营者履行合同义务的具体要求作出规定。尽管2012年商务部出台的《单用途卡管理办法》和2015年原工商总局发布的《处罚办法》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消法》之不足,但因其立法位阶较低而影响其适用效果。至于各地制定的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则仅能在特定地域范围内发挥作用。

行政监管不够有效。由于我国相关立法存在缺陷,对预付式消费领域的监管主体及其职责缺乏明确规定,实践中存在部分行业或领域中的预付式消费无人监管、有些行业或领域的预付式消费则存在多头监管的混乱现象。

另外,作为执法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缺乏,导致对预付式消费问题进行行政监管的部门仅限于有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商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若干职能部门,且其监管范围受自身职责限制,其他领域的预付式消费纠纷则缺乏相应的行政监管主体。地方出台的一些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对预付式消费的规定不尽相同,导致各地监管主体、职责、监管措施等不尽相同。即使在有相关规定作为执法依据的行业或领域,也存在对预付式消费监管不足的现象,特别是预付式消费纠纷多发的体育健身、美容美发等领域,反映出这些领域的行政监管尚未形成有效震慑。

司法保护存在不足。一是未能为消费者提供便捷高效的纠纷处理机制,二是在处理预付式消费纠纷案件中,司法机关会掌握违约或违法经营者的相关违法证据,但因缺乏司法机关与行政监管部门的常态联动机制,司法机关很少将经营者的违法违约信息提供给行政监管机关,并就改进行政监管提出司法建议。

强化经营者举证责任

频频发生爆雷事件后,以健身房为代表的预付费行业迎来史上最严监管。

2020年12月28日,上海市体育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健身健美协会、消协等4部门出台《上海市体育健身行业会员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1版)》。其中,关于“健身会员卡办卡七天冷静期”的提法备受关注。

2023年,我国预付式消费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取得新进展——

在立法保护方面,山西、深圳等地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对预付式经营者行为、预收资金监管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山东聊城对单用途预付卡经营者强化公告、通知义务,为推动国家层面相关立法或修订完善工作进行了有益探索。

在行政保护方面,教育部等6部门落实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要求,北京、上海、江苏、贵州及青海西宁市、湖北恩施州等地加大对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的管理,通报典型案例,探索源头治理,实施“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对预付式消费领域违法经营行为形成有力震慑。

但是,鉴于当前预付式消费领域立法存在的粗放、零散、差异化问题,中消协呼吁,加快完善预付式消费领域立法。

首先,通过修改《消法》或制定专项立法的方式,全面、系统地规范预付式消费。建议细化《消法》中有关预付款消费的规定,或者由国务院制定专门的预付式消费行政法规,就预付式消费模式下经营者的资质、经营者与消费者的权利义务、预付资金的属性及管理、预付式消费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解释、违约责任及行政监管部门职责、监管措施、消费者的救济途径等作出全面的统一规定。

其次,推动建立预付式消费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制度。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在绝大多数的消费纠纷中,仍然采取普通民事诉讼遵循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作为原告的消费者应对其诉讼请求承担举证责任。在预付式消费中,经营者往往不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在消费过程中,经营者往往不将消费信息、预付款余额告知消费者,因此存在消费者举证困难的情况。因此,有必要在未来预付式消费立法中规定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即由经营者承担其已按约履行义务或其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中并未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相关举证责任,降低消费者维权难度。

预付式消费模式广泛适用于几乎所有的消费领域,拥有数量众多的消费者,亟须通过常态化的行政监管规范经营者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目前,预付式消费监管存在职能交叉、职权不明等问题,建议进一步强化行政监管。

报告强调,司法救济是保护预付式消费领域消费者权益的最后一道法律屏障。为了进一步强化消费者保护,各级法院应继续完善各项司法举措。

从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2023年预付式消费案件的裁判结果来看,在判决消费者败诉的案件中,因其证据不足承担败诉结果的案例占到40%,可见举证责任分配对判决结果的影响甚巨。

有鉴于此,中消协建议,司法机关在处理预付式消费纠纷案件中,根据预付式消费的特点及规律,尤其是考虑到经营者持有绝大多数证据的实际情况,在消费者提供初步证据的基础上,强化经营者的举证责任,以使案件得到更为公平、圆满地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