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豪钢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因未消除事故隐患被行政处罚
企查查公开信息显示,2025 年 10 月 13 日,高密市应急管理局发布(鲁潍高)应急罚(2025)45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山东豪钢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因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被罚款 26000 元。
行政处罚详情
(鲁潍高)应急罚〔2025〕45号
行政处罚相对人:山东豪钢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高密市应急管理局
处罚金额:26000元
处罚日期:2025年10月13日
发布日期:2025年10月13日
违法事实: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违法行为类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处罚结果:对山东豪钢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罚款贰万陆仟元(¥26000)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第114号第B档作出上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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