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出台电梯安全条例 电梯困人维保单位须30分钟内赶到施救

2019-03-14 14:48 大众网淄博·海报新闻阅读 (137644) 扫描到手机

       大众网淄博·海报新闻3月14日讯(记者 许炳棋 通讯员 张灿)今天,淄博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淄博市电梯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就《条例》制定及内容进行发布。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从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电梯修理、改造、更新等费用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维保单位在接到电梯困人报告后30分钟赶到现场施救。

  《淄博市电梯安全条例》共九章六十条,主要规定了总则、选型与施工、使用安全管理、维护保养、检验和评估、监督管理、应急处置与救援以及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

村(居)民委员会应协调解决电梯使用管理矛盾和纠纷

  条例明确了市、区县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的监督管理。同时,根据“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安全发展理念,明确了住建、公安、教育等相关部门在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职责;规定镇和街道应当协助上级部门做好电梯安全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调解决电梯使用管理中的矛盾和纠纷;明确了电梯安全监管部门、使用管理单位、维保单位、检验检测机构、行业协会、新闻媒体、学校、幼儿园等单位在电梯安全使用知识宣传教育方面的责任。

电梯设置应满足消防、医疗救护、无障碍通行等要求

  电梯是房屋建筑的附属设备,建筑结构设计等前期规划与建设、电梯的选型配置等,直接影响电梯的安全使用,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进一步明确从源头抓好电梯安全工作,规定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电梯,满足消防、医疗救护、无障碍通行等要求。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予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电梯井道、机房、底坑以及进出机房通道、供配电、通讯等建设应当符合相关规范、标准。

使用管理单位对电梯使用安全负责 明确十四项管理义务

  《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负责。如果没有明确的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电梯安全管理责任便得不到有效落实,也就无法保证电梯的安全运行。鉴于电梯使用管理主体复杂的特殊情况,条例明确了电梯新安装未移交、委托管理、自行管理、出租出借等不同情形下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的确定规则,避免因使用管理单位主体不明确,造成安全主体责任缺失。同时,明确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对电梯使用安全负责,并履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自行检查、委托维保、采取安全措施等十四项管理义务,确保电梯运行安全。

电梯修理、改造、更新等费用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电梯的运行费用,主要包括电梯的日常运行、维护保养、检测、检验、修理、改造、更新等费用。条例明确规定这些费用由业主承担,其中日常运行、维护保养、检测、检验、修理等费用根据有关规定包含在物业服务费用中。对于住宅电梯修理、改造、更新所需资金的筹集方式,条例也分别作了规定,已经设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规定程序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未设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的,由电梯所有权人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业主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组织业主协商解决。

维保单位在接电梯困人报告后30分钟赶到现场施救

  为了规范电梯维保市场秩序,《条例》强化了对电梯维保单位的监管。维保单位在淄博市首次开展业务前,应当向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有关材料。明确了维保单位的义务,比如,按照电梯安全技术规范、相关标准和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的要求,制定维护保养计划和方案并落实现场作业安全防护措施;使用合格的零部件及安全保护装置;设立二十四小时维护保养值班电话;真实、完整记录每台电梯维护保养和故障处置情况,维护保养记录(含无纸化电梯维护保养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四年;对维护保养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等等。条例规定维护保养单位接到电梯困人报告后,应当安排维护保养人员在三十分钟内赶到现场实施救援,这既是对维保单位的刚性约束,也倒逼维保单位合理设置维保站点。

电梯安全评估作为电梯修理、改造、更新依据

  条例明确了电梯应当检验的四种情形,对于检验合格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检验机构依法出具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对于监督检验不合格的,由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告知生产单位不得交付使用;定期检验不合格的,告知使用管理单位立即停止使用。另外,由于电梯没有强制报废制度,从安全角度出发,有必要明确需要进行安全评估的各种情形,并将安全评估结果作为电梯更新、改造、修理的依据,因此,条例对安全评估的情形做了规定,凡是具有电梯主要零部件达到设计使用次数、故障发生频率高,以及使用十五年以上等情形之一需要继续使用的,使用管理单位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评估。评估结论,可以作为电梯修理、改造、更新的依据。

明确影响电梯安全使用的禁止性规定

  实践中,有些电梯故障是由于乘客不按规定乘用电梯导致的。为此,《条例》对九类影响电梯安全使用的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包括超载使用;强行开启、撞击、倚靠电梯门;在自动扶梯上逆行、使用童车;在电梯上打闹、蹦跳、吸烟、抛扔杂物;损坏电梯设施等等。对于利用乘客电梯运载装修材料和建筑垃圾的,应当及时告知电梯使用管理单位。考虑到儿童单独乘坐电梯容易造成事故,条例规定必须由成年人陪同。对于乘客违规使用电梯的,使用管理单位有权对其进行劝阻。

明确电梯应急处置和救援的责任和义务

  《条例》规定使用管理单位、维保单位应当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演练,明确了发生困人故障或事故时的应急处置程序和救援责任;《条例》还规定了市、区县政府应当建立电梯安全应急救援机制,发生电梯事故时,应当依法启动救援预案开展救援。

  此外,条例针对设置选型不合规、施工记录造假、使用不合格零部件、设置技术障碍、委托无资质维保单位、使用管理单位不履行相关义务、评估失实、应急不力等行为,设定了相应法律责任。条例还围绕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电梯行业自律、失信惩戒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尽最大可能保障电梯安全,减少电梯故障和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