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络借贷”案呈爆发式增长!青岛中院发布金融案件执行白皮书和典型案例

2019-08-16 19:48 半岛网阅读 (121327) 扫描到手机

半岛记者 李珍 王洪智 通讯员 吕佼 何文婕

2019年8月16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青岛中院2017-2018年金融案件执行白皮书,公布十大涉金融执行典型案例。白皮书对青岛中院2017-2018年的金融执行案件进行了梳理分析,对改进和加强金融案件执行工作提出对策和建议。

青岛中院2017年受理金融执行案件397件,2018年受理859件,同比上升116.4%。金融执行案件占执行案件总数比例由2017年的50.2%增至2018年的60.9%;结案数由2017年的275件增加至2018年的649件,同比上升136%,占结案总数比例由45.3%增至49.2%。涉金融执行案件类型多样,涉及行业广泛,案件数量居前三位的案由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借款合同纠纷。金融类主体主要集中在银行、投资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三类,涉这三类主体执行案件占案件总数的56.9%。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数量大,网贷纠纷案件大幅增加,金融借款合同案件数量和标的额均排第一位,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排第二位。企业借贷纠纷、典当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保险合同纠纷、票据追索权纠纷等案件数量相对不大。“p2p网络借贷”案件数量呈爆发式增长,青岛中院2017年受理10件,占受理案件总数的1.3%,2018年增加至232件,占受理案件总数的16.4%。

在金融案件执行过程中,青岛中院主要发现四个问题。一是执行财产被租赁占用情况十分普遍,权利申报和执行异议较多。据统计,2017、2018两年青岛中院挂网拍卖标的物285件次,其中65件存在被租赁占有使用等情况,32件提出过执行异议,制约了执行效率。二是金融机构风险防范意识不强、业务开展有待规范。主要表现在贷款审查不规范:贷款审查流于形式、贷后监督不利,造成贷款难回收。担保设置不规范:有的没有设置任何担保,有的没有进行认真调查,导致担保流于形式。三是不良债权转让易导致国有资产流失。银行为了快速实现债权,在有抵押物的情况下打折将债权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或第三人的现象比较常见,有的银行对流拍的财产拒绝以物抵债,导致债权不能实现,给执行造成困扰的同时,还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四是金融机构自身利益与服务经济发展存在冲突。企业面临外部因素冲击时,银行为规避信贷风险急于回收贷款,往往造成企业资金链断裂,经营困难。

白皮书对提高金融案件执行质效提出四点建议。一是加强金融监管,切实防范金融风险。金融机构要切实做好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监督;对抵押物必须清楚现状,从源头减少以租抵债、虚假租赁、拒不腾房等对案件执行造成的困扰;要在贷款合同中明确送达地址;金融监管机关要严格履行监管责任,严把金融主体准入关,加大打击违规经营行为的力度。二是构建联动机制,共同维护金融安全。金融机构作为协助执行单位时要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通过金融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金融机构与人民法院建立的联席会议制度,及时查堵漏洞;加大宣传力度,营造优良执法环境和舆论氛围,从源头上减少金融纠纷的产生。三是推进法院立审执衔接,提高案件执行质效。立案阶段充分发挥诉讼服务优势,引导银行化解金融风险、提高诉讼质量;审判阶段加大财产保全力度,提高案件自动履行率;执行阶段加大执行力度的同时活用强制措施,引导金融机构给有潜力的企业保留生存发展空间,实现双赢。四是平衡各方利益,强化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水平。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增强服务实体经济的理念,按照青岛市《“学深圳、赶深圳”推动创新突破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采取多项措施,破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做到保护金融债权与扶持困难企业并重,给资金链断裂、有发展前景的企业一定的回旋空间,为促时实体经济和民营经济发展贡献力量。同时积极配合法院推进“执转破”工作,引导不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僵尸企业”进入破产程序。

■十大典型案例

一、某银行青岛分行与青岛某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

【案情简介】

申请执行人某银行青岛分行与被执行人青岛某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申请标的2930余万元。在执行过程中,青岛中院准备拍卖被执行人青岛某贸易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夷山路某小区共计10套房产。在房产评估阶段,案外人青岛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青岛中院提出执行异议,称其对涉案房屋享有租赁权,请求停止拍卖,执行法官向其释明租赁权主张不能阻止拍卖后,其撤回了执行异议。但是在房产进入拍卖阶段后,该公司又以此为由提出执行异议,为了保证房产顺利拍卖,执行法官将该异议移交裁决部门审查,最终驳回了案外人的异议。执行法官向案外人释明,如果利用虚假租赁阻碍执行,轻者将被拘留、罚款,重者将被以“拒执罪”移送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后案外人未提出异议之诉,也未再主张租赁权,配合法院拍卖上述房产并在成交后顺利交付买受人。

【典型意义】

法院在执行不动产过程中,往往会面临以主张租赁权对抗司法拍卖的情形。首先,合法有效的租赁权应当得到保护,但租赁权并不能阻止法院的司法拍卖;其次,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会着重审查案外人异议的真实性,对于以虚假合同等方式试图阻碍、拖延执行的行为和行为人,会加大处罚力度,情节严重的以“拒执罪”移送公安部门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某资产管理公司与青岛某重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

【案情简介】

申请执行人中国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某重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三案,申请标的共计5700余万元。执行过程中,青岛中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青岛莱西市某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产、设备等,拍卖成交款共计3900余万元。经查被执行人在莱西市人民法院尚有近90件劳动争议及经济补偿纠纷执行案件,涉案金额共计245万多元。因本案的申请执行人作为抵押权人,同时又是首先查封权利人,拍卖款不足以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为了维护工人的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青岛中院经过多次耐心细致的工作,申请执行人最终同意从拍卖款中优先发放工人工资,由此八十多个工人被拖欠近5年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问题得到圆满解决。

【典型意义】

金融债权执行中,被执行人属于企业法人,在主要财产被拍卖后,公司基本无法继续经营,往往都存在工人工资拖欠无法支付的问题。法院为了维护民生权益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最终圆满解决了工人工资问题,真正贯彻了司法为民理念,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某银行城阳支行与青岛某置业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

【案情简介】

青岛某银行城阳支行与青岛某置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申请标的共计2亿余元。执行过程中,青岛中院准备对设定抵押权的71间办公室及1幢酒店进行评估拍卖,因涉及房产众多,价值较大,案件久拖不决对双方都极为不利,执行法官与双方积极沟通,释明利害关系,被执行人自动清空房屋,并加快推进评估程序,双方对起拍价格达成一致,一拍流拍后以物抵债给申请执行人,案件得以顺利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在执行众多房产时,因价值大,异议多,占用使用情况复杂等,会加大评估难度,延长执行周期,无形中增加了双方当事人的负担。本案中,执行法官通过多方协调,采取被执行人先行清空拍卖标的物和当事人议价拍卖方式,缩短了执行周期,提高了执行效率。

四、某银行青岛分行与苏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

【案情简介】

申请执行人某银行青岛分行与被执行人苏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过程中,青岛中院依法对登记在被执行人苏某某名下位于青岛市崂山区海安路某房产进行评估拍卖,案外人马某某针对上述拍卖房产向青岛中院主张所有权并提起执行异议审查,中院审查后认为其购买行为不能对抗在先的担保物权和查封,故驳回了其异议请求。为了避免执行异议之诉导致执行周期延长,执行法官积极与案外人马某某和申请执行人进行沟通,多次协商后,案外人马某某同意自行腾迁。法院拍卖上述房产成交后,案外人马某某在约定期限内自行腾迁,拍卖房产顺利交付买受人。

【典型意义】

本案是案外人对拍卖财产提出所有权主张的典型案件,不动产在抵押、查封之后发生的买卖行为,不得对抗在先的抵押权人和查封申请执行人。购房者在购买房产时,要审慎全面地了解所购房产情形,到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房产现状,以免遭受损失。

五、某投资有限公司与昌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委托贷款合同纠纷执行案

【案情简介】

申请执行人某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昌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委托贷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过程中,青岛中院对被执行人昌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昌邑市天水路西侧某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在建工程进行了评估,并通过淘宝网进行网络拍卖,最终买受人昌邑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3800万元的最高价竞得。执行中,法院了解到拍卖标的涉及多家法院共计40多起查封,拍卖成交后执行法官与其他法院积极协商,由青岛中院主持分配。青岛中院在收到相关债权申报后,制作分配方案,优先支付工人工资、建设工程款、抵押债权和税费等款项,分配方案得到多数债权人认同,取得良好效果。

【典型意义】

本案的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债权申报人大多属于外地企业或个人,法院在严格依法分配债权前提下,坚持司法为民,优先发放建设工程款、工人工资等涉民生债权,同时,平等保护外地企业、民营经济,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六、某银行青岛分行与青岛某工贸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

【案情简介】

申请执行人某银行青岛分行与被执行人青岛某工贸有限公司、青岛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申请标的785万。在执行过程中,市南法院准备拍卖被执行人青岛某工贸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市南区银川西路的9套担保房产。同时,市南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青岛某工贸有限公司主动联系办案法官,称愿意和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分期还款义务,请求法院暂缓处置担保房产。经现场调查,9套担保房产系青岛某工贸有限公司用于员工居住办公使用,在得知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意愿后,办案法官联系申请执行人,多次积极耐心调解,最终双方签订了书面和解协议并积极履行。这既缩短了金融机构的回款时间和降低了成本,同时又确保被执行人青岛某工贸有限公司正常经营,取得了良好的执行效果。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件平衡金融债权与民营经济发展关系的典型案件。民营企业在向金融机构贷款时,往往以自身所有的厂房、办公场所作为抵押,执行期间一旦对抵押财产采取拍卖措施,公司经营将难以为继,法院积极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在保障金融债权实现的同时,又使得作为民营企业的被执行人得以继续生产经营,体现了法院保障金融安全和民营经济发展的司法职能,努力为青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七、某银行青岛分行与柳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

【案情简介】

申请执行人某银行青岛分行与被执行人柳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申请标的400万元。执行期间,市南法院准备评估拍卖柳某名下位于青岛市东海中路某小区抵押房产一套,案外人傅某以涉案抵押房产权属未明为由向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提交中止执行申请书,称其与被执行人柳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在离婚登记协议中约定变卖该涉案抵押房产且所得房款双方平分,后柳某以该房屋设立抵押向银行贷款400万元,傅某以被执行人未经其同意私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为由,已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抵押合同无效。经查涉案房屋一直由柳某实际居住使用,傅某并未实际占有,且该案经一、二审后确认抵押合同有效,驳回了傅某诉讼请求。市南法院继续执行,拍卖期间,案外人傅某又以同一理由提出执行异议,执行法官向其释明,银行与柳某签订的抵押合同经法院生效判决书确认合法有效,柳某逾期未还款,银行可依据生效判决书向法院申请执行并拍卖抵押房产,傅某的损失可另案起诉,要求柳某赔偿。后傅某未继续提出异议,抵押房产顺利拍卖。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件以离婚协议对抗金融债权执行的典型案件。夫妻离婚时就不动产进行处分后,应当及时办理产权变更等登记手续,并实际使用居住或者及时处分变现予以分割。案外人未对离婚协议所涉不动产及时变现,也未实际居住使用,其以不知情为由主张一方私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无法得到支持,其主张的权利受到侵害只能另案起诉,要求协议相对方赔偿其相关损失。

八、某银行青岛分行与王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

【案情简介】

申请执行人某银行青岛分行与被执行人王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申请标的3.2万元。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传票、报告财产令,但王某未履行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王某在某银行账户中有存款13万余元,该存款于执行立案后一周内被提取,王某的行为属于典型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平度法院依法向王某下达了罚款决定书,决定对王某罚款1万元,但被执行人王某仍拒不履行。因被执行人王某的行为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依法向公安机关移交了案件线索并通知了被执行人王某及其亲属。至此,王某才认识到自己拒不履行行为的严重法律后果,主动联系法院,将该案的全部案款和罚款缴纳到位,案件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件典型的“拒执”案件。法院在查明被执行人有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义务,其行为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线索,追究其刑事责任。被执行人迫于压力,主动履行了义务。在法院执行过程中,发现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努力在全社会形成知法、尊法、守法的良好法治环境。

九、某银行平度支行与全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

【案情简介】

申请执行人某银行平度支行与被执行人全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申请标的6万余元。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平度法院依法拍卖全某某名下房产一套,一拍、二拍因无人竞买而流拍。若以物抵债,银行还需缴纳扣除债权后的房款,为避免执行工作陷入僵局,办案法官积极深入调查被执行人工作、财产情况,在得知被执行人全某某在韩国务工,定期往返国内与韩国之间的情况后,执行法官抓住时机,迅速采取了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等强制措施,被执行人全某某在无法购买机票且被限制出境的情形下,主动联系法院履行了法律义务,案件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执行标的虽然不大,但鉴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还是对其房产采取了评估拍卖措施。法院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精准发力,迅速采取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等措施,使其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迫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

十、青岛某银行李沧支行与张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

【案情简介】

申请执行人青岛某银行李沧支行与被执行人张某等金融借款合同执行案,申请标的42万余元。执行期间,执行法官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采取了查封措施,并对被执行人进行了约谈,约谈后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分期履行债务。但在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却无故拖延履行,致使申请执行人权益无法实现。故执行法官将被执行人拘传至法院,向其宣读拘留决定书后准备将其送至拘留所,被执行人迫于压力,筹集款项后将本金40余万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对于利息部分,申请执行人予以让免,案件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件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典型案件。金融债权执行过程中,为避免被执行人因执行而破产,可采取执行和解方式,给被执行人一定的宽展期,但执行和解不能成为被执行人逃避、拖延执行的“避风港”,对于达成和解协议却又反悔或拒不履行的行为,法院将视情节依法采取罚款、拘留、上失信名单等措施予以惩戒,采取多种手段打击、曝光被执行人不诚信行为,努力构建“诚信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