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押金砖违法 青岛铁路公安处被判赔66万余元

2019-08-22 14:13 半岛网阅读 (232381) 扫描到手机

原标题:扣押金砖违法,铁路公安机关被判赔66万余元

2002年8月27日23时许,青岛铁路公安处乘警在列车上检查危险物品时,发现刘某(江西省人)无合法有效手续携带其私自收购的黄金砖二块,即予以扣押,并于2003年10月将上述黄金砖交由青岛艺华金店办理了收兑变现,所得款项20.15万元上缴单位财务。

法院审理认为,《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本案中,济南铁路公安局青岛公安处在无证据证实其有人民银行许可或委托处理手续的情况下,将扣押的涉案金砖自行变现处理的行政行为已经被生效判决确认违法,对此行为给刘某造成的有关经济损失,依照上述规定,上诉人刘某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金银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下列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由中国人民银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海关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给予以下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八、九、十、十一条规定,擅自收购、销售、交换和留用金银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强制收购或者贬值收购。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并处以罚款,或者单处以没收……(五)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将金银计价使用、私相买卖、借贷抵押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强制收购或者贬值收购。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罚款或者没收。本案中,生效判决已经认定刘某未经有关部门许可、委托,携带的金砖系私自收购。依照上述规定,涉案扣押金砖的强制收购或者贬值收购等应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但因济南铁路公安局青岛公安处未依照上述规定将涉案金砖移送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而是自行变现处理,致使涉案金砖已经无法移交上述法定处理机关处理,使刘某无法获得应有的收购款,已给其造成经济损失,故对刘某涉案金砖的赔偿价值认定应按照人民银行同期正常交易价格予以认定。因生效判决认定济南铁路公安局青岛公安处扣押涉案金砖的行为合法,但认定其扣押后对涉案金砖的处理行为违法,故对于刘某的赔偿数额应按照济南铁路公安局青岛公安处涉案行政处理行为被确认违法之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黄金交易收盘价格计算。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五)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七)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本案中,青岛某金店的证明记载:涉案金砖总重量为2807.71克,成色99.60%。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2015年4月15日交易行情》,当日Au9995黄金收盘价为237.77元/克,故涉案金砖相应价值为合计人民币667589.21元。济南铁路公安局青岛公安处对涉案金砖的处理价值明显低于上述价值,依照上述规定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并应当支付自涉案行政处理行为被确认违法之日起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政府不当做法:青岛铁路公安处的处理行为有两个不当之处:一是扣押涉案黄金砖后,未按照《金银管理条例》的规定移送有权处理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而是自行变现处理;二是强制变现所得款项直接予以收缴而未返还给刘某。

法院裁判结果:市中院2017年底依法判决青岛铁路公安处赔偿刘某人民币667589.21元,并支付同期存款利息。

据原告刘某的代理律师介绍,此案判决后,在执行阶段,刘某如数获赔。“原告被查扣的黄金价值较高,他很‘较真’地一直坚持诉讼维权。原告最终胜诉了,非常感谢青岛中院依法公正办案。”该律师说。

点评:青岛市委党校法学部主任柴方胜教授认为,此案反映出的问题为行政执法机关敲响警钟,行政执法机关要引以为戒,应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实施执法行为,否则就会造成违法而在行政诉讼中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