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西海岸新区一男子受“托”教训他人,乱打人赔偿3万余元还获刑

2019-11-12 10:22 半岛网阅读 (53984) 扫描到手机

原标题:受“托”教训他人,乱打人赔偿3万余元还获刑

半岛记者 王洪智

被告人19岁的付某,是某公司工作人员,暂住西海岸新区某社区。2012年4月15日16时30分许,付某受马某某之“托”至某市场附近,欲教训与马某某有过节之人。马某某在旁向付某指认与其有过节的女子王某,意欲让付某殴打王某。付某竟上前随意殴打与王某同行的王某某(男,15岁)及一名路人,造成王某某双鼻骨骨折,右上颌骨突粉碎性骨折。经鉴定,王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

案发后,付某很快被抓获。随后,被告人付某赔偿被害人王某人民币3万余元,并达成谅解协议。在黄岛法院审理此案过程中,委托有关部门调查,区司法局评估意见为“适用社区矫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付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付某到案后自愿认罪,态度较好,主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已取得其谅解,故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判决付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