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违法发包、未实行工程监理、无证开工 山东头改造安置区二期被罚30万
半岛记者 郭振亮
11月20日,半岛记者了解到,近日,崂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连续发布了关于青岛高科技工业园山东头房地产开发公司--山东头社区村庄改造项目LS0104-061地块(安置区)二期(甲方施工)的案件、关于青岛高科技工业园山东头房地产开发公司---山东头改造项目LS0104-061地块(安置区)二期的案件、关于青岛高科技工业园山东头房地产开发公司--山东头项目LS0104-061地块(安置区)二期(未实行监理)的案件。
【崂建建筑罚[2019]第1-006-1号】
关于青岛高科技工业园山东头房地产开发公司--山东头社区村庄改造项目LS0104-061地块(安置区)二期(甲方施工)的案件显示,当事人主要违法事实为: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12条、《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49条以及《青岛市崂山区城乡建设局(人防办)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2条,崂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了责令该单位停止施工,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万元罚款的处罚决定。
【崂建建筑罚[2019]第1-006-2号】
关于青岛高科技工业园山东头房地产开发公司---山东头改造项目LS0104-061地块(安置区)二期的案件显示,当事人主要违法事实为: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承包条件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4条,《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49条以及《青岛市崂山区城乡建设局(人防办)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28条,崂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了责令改正,对该单位处5万元罚款的处罚决定。
【崂建建筑罚[2019]第1-006-3号】
关于青岛高科技工业园山东头房地产开发公司--山东头项目LS0104-061地块(安置区)二期(未实行监理)的案件显示,当事人主要违法事实为: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6条第5项以及《青岛市崂山区城乡建设局(人防办)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22条,崂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了责令改正,对该单位处20万元罚款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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