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19年底山东全省维修资金账面余额约857.42亿元
半岛记者 郭振亮
6月5日,山东省住建厅发布了《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官方解读,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底,全省维修资金账面余额约857.42亿元,累计使用金额约28.66亿元,其中2015-2019年使用金额达到19.32亿元,占维修资金制度实施以来使用总额的67.41%,在保障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和房屋使用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关于《办法》的适用范围
维修资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按照本办法规定交存维修资金。
(二)关于《办法》的职责分工
《办法》明确,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负责对全省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维修资金收支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
(三)关于维修资金的交存和使用
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住宅交付手续前交存首期维修资金,建设单位应当与业主在购房合同中约定业主按相关规定交存维修资金,并督促业主交存。出售公有住房应从售房款中提取维修资金,业主按照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维修资金的使用分为计划使用、一般使用和应急使用,计划使用和一般使用经业主表决同意后组织实施维修,应急使用经现场查验后组织实施维修,维修完毕后进行公示。维修资金可按照计划使用程序,用于购买电梯维修更新改造有关保险。
(四)关于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
维修资金应当建立公示和查询制度,接受业主查询。维修资金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定期组合存款等,确保资金安全和保值增值,增值收益定期分配。维修资金管理情况应定期开展财务审计,公开审计结果,并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省、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维修资金归集、使用、增值等工作的监督管理,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维修资金检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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