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他人吸毒3次7人次 一女子获刑一年

2020-07-18 13:01 大众报业·半岛新闻阅读 (50183) 扫描到手机

半岛记者 王洪智

被告人李某某,女,38岁。2017年10月因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8年8月中旬和下旬,李某某在自己的住处,容留他人吸毒3次7人次。

法院认为,李某某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且不得假释。系毒品再犯,量刑时予以考虑。李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不得假释。

法官介绍,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容留他人吸毒罪是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应吸毒者要求被动提供。既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容留时间不论长短。一次容留3人吸毒的,或者二年内3次容留他人吸毒的,或者容留未成年人吸毒的,即追究刑事责任。向他人贩卖毒品后又容留吸毒的,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对此,法院将一如既往加大对引诱、教唆、欺骗、容留他人吸毒等毒品“末端”犯罪的惩处力度,防止“损友”害人害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