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无从业资格证发生交通事故 保险公司到底该不该赔?

2020-07-24 13:14 大众报业·半岛新闻阅读 (42121) 扫描到手机

半岛记者 王洪智 通讯员 谭美娜

保险车辆驾驶人无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遭保险公司拒赔,无奈诉至莱西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那保险公司到底应不应该赔呢?

2019年4月3日,唐某驾驶重型厢式货车为何某运输蔬菜,在某高速公路遇停车查看车况的徐某,躲避不及发生交通事故,致徐某死亡。经交警认定,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徐某承担次要责任。事发时唐某持有准驾车型为B2的机动车驾驶证。事后徐某父亲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事故相对方驾驶人唐某、实际车主何某及保险公司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114万余元。

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保险车辆驾驶人唐某无从业资格证,根据保险合同第二十四条约定“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故保险公司不承担商业险赔偿责任。

保险条款中约定,驾驶人“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出现交通事故造成损失的,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唐某无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书,但是上述免责条款约定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并非等同于驾驶人员应具备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书”;条款约定的“其他必备证书”属于概括性兜底条款,内容不明确。尽管保险公司对涉案免责条款已经作了加黑等处理、投保人何某亦在投保单及投保人声明中盖章确认,但是该免责条款内容约定不明确,对不具有专业保险知识、法律知识的投保人而言,盖章的行为并不当然推定其已经明确“驾驶人不具有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书”会导致免除保险公司赔偿责任的法律后果,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据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按比例赔偿原告1112000元;何某赔偿24209.85元。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保险条款载明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笼统概括的表述并无明确指向,该条款对本案当事人不产生效力。况且,从交警部门对事故认定的原因来看,交通事故的发生与唐某是否具有从业资格证并无关联。机动车驾驶人能否驾驶机动车的前提是驾驶人是否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驾驶证,而不是驾驶人是否取得从业资格证,唐某持有准驾车型B2的驾驶证,可以驾驶重型厢式货车。

从业资格证创设的目的仅仅是为了行业管理需要,违反行业管理的强制性规定并不必然导致增加承保车辆运行的危险程度,保险公司不能以此作为拒赔的理由。但是在此还是提醒广大驾驶人员,行业管理规定也要遵守,否则可能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