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房屋生纠纷 律师入户调解化解难题

2020-10-03 20:51 大众报业·半岛新闻阅读 (41834) 扫描到手机

半岛全媒体记者 王洪智

原告梁某、被告张某双方于2017年底自愿解除夫妻关系,2018年3月原告提起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经调解,原、被告双方同意将位于青岛市市南区某处各占一半份额的房产由中介机构登记出售,房款平分。被告应从2018年4月起积极出售房产,但该房产至今未出售。故原告将其前夫张某起诉至市南区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

调解员接手该案并熟悉案情后,积极与双方当事人沟通,了解原、被告双方想法与诉求。前期沟通时,原告同意调解,被告张某直接拒绝调解。后经调解员与被告张某的多次沟通,了解到其拒绝调解的原因是由于离婚时内心积怨,但对原告仍残存感情。于是调解员从法律、亲情等多个角度出发,于法、于理、于情做通被告思想工作,被告最终被感化,同意调解。在与被告张某沟通时了解到其身体情况欠佳,患有严重心脏病,无法到达调解员所在律所进行调解。被告张某强烈邀请调解员去其家中调解,调解员经过的慎重考虑,最后将调解地点定于被告张某居住地附近的邮政银行内。调解时,由于前期与被告沟通良好,被告张某念其之前与原告多年夫妻感情,并共同育有孩子,同意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并愿意支付后续的房屋占有使用费每月1000元。之后被告张某通过银行汇款向原告梁某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15000元,调解圆满结束。

调解员表示,所谓“调解”最重要的就是沟通。在案件前期沟通时,调解员必须与双方当事人及双方律师进行充分有效的沟通。不能因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拒绝调解而直接放弃。前期充分有效的沟通也有助于调解员更加详细的掌握案件内容,为后期调解做充足准备,降低调解过程中出现矛盾的几率,保证案件调解过程顺畅。调解员需制定符合法律规定、合情合理的调解方案,为每一个案件的当事人制定适合他们的方案。尤其在处理夫妻双方感情纠纷类的案件时,由于双方多是因爱生恨、互有心结,调解员与双方沟通时不仅要紧扣法律条文,更应注重将案件与感情关系挂钩,从感情角度打开对方心扉,更有助于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