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树遮荫两家生隙 诸城法律援助这样做~

2021-05-10 17:28 法治诸城阅读 (51476) 扫描到手机

刘某甲是诸城市昌城镇某村的居民,今年72岁,祖祖辈辈居住在村里,现在住的房子是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翻建的。邻居刘某乙原居住在刘某甲东侧,两家同村同族,多年来结邻而居,倒也相安无事。后来刘某乙搞养殖搬到养殖院里去居住,村里的房屋因年久失修倒塌了。

清除树木前

刘某乙的房子虽然塌了,但是他之前在院子里栽植的杨树却一直在茂盛地生长着。树小的时候倒没什么影响,但随着杨树一年年的生长,小树变成了一人粗的大树,刘某甲的烦恼就随之而来了。杨树距离刘某甲的房屋太近,树根的延伸生长导致院墙裂纹,巨大的树冠斜着罩住了刘某甲的两间房屋的屋顶和大半个院子,加速了房屋檩条和苇箔的老化、渗漏,影响了房间的通风采光,夏天树上掉落满地的虫子,秋天掉落满地的树叶。巨大的树枝横生在屋顶,每逢刮风下雨,刘某甲老两口便不敢睡觉,生怕掉落树枝砸坏房屋。院子旁边这几棵大杨树,已经成了刘某甲老两口的心头病,寝食难安。

树木原貌

为及时化解矛盾,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迎接建党一百周年,诸城市委市政府在全市范围内深入组织开展了大规模的矛盾纠纷排查。排查过程中,在社区干部多次对刘某乙调解劝说无效的情况下,刘某甲的烦心事一级级反映到诸城市司法局昌城司法所。昌城司法所立即安排人员到刘某甲所在社区了解情况,并到现场查看了杨树生长的实际状况,在确认刘某乙的杨树确实已经影响了刘某甲的房屋安全的情况下,通知刘某乙到现场调解,刘某乙不在家,其妻子不参加调解;社区干部通知刘某乙改日到司法所进行调解,刘某乙也一直不到司法所,调解工作无法进行。在这种情况下,为了防止冬春季大风刮断树枝给刘某甲房屋造成危害,为了应对很快就要到来的雨季,昌城司法所果断终止调解,协助刘某甲到诸城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了法律援助。

诸城市法律援助中心及时受理了刘某甲的援助申请,并将案件指派给诸城倡诚法律服务所的法律服务工作者王钦伟办理。

王钦伟接到案件指派后,立即找当事人刘某甲详细了解了案情,到现场拍照取证,整理诉状材料,将这一相邻关系纠纷在诸城市人民法院立案,要求被告刘某乙消除妨碍和安全隐患,赔偿损失。

2021年3月9日,刘某甲诉刘某乙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在诸城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刘某乙的女儿作为代理人参加了诉讼。开庭前,法官对双方进行了调解,在法官的耐心劝导下,在原告代理人王钦伟的积极配合下,通过向被告宣传讲解《民法典》关于相邻关系的有关法律规定和侵犯相邻权的相关法律后果,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原告刘某甲放弃了赔偿请求,被告刘某乙承诺在4月9日前自行清除靠近刘某甲房屋的三棵杨树。

2021年4月初,刘某乙将涉案的三棵杨树伐除。压在刘某甲屋顶、也压在刘某甲心头多年的杨树隐患终于消除。

清除树木后

        法律解析:相邻关系是指土地、土地上的自然物或建筑物的相邻所有人在使用或经营这些相邻的不动产时,相互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在相邻关系中,一方在使用或经营自己的不动产时负有不得妨碍对方合理行使权利的义务,同时也有权要求对方不妨碍和侵犯自己权利的合理行使。在相邻关系中的这种权利称相邻权。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二百九十条:“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百九十三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对于侵犯相邻权等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民法典》也作了规定,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规定:“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日常生产生活中,我们应当遵守《民法典》等法律规定,正确行使民事权利,构建和谐融洽的邻里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