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费“贵”出新高度,潍坊金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被罚69万元

2021-09-22 16:26 潍坊新楼市阅读 (37013) 扫描到手机

“虞河拐弯处,都是贵人住”

近日,潍坊金鸾御景城小区

因物业费“贵”出新高度

且拒不改正

潍坊金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被罚69万元

潍坊市奎文区市场监管管理局通报,潍坊金鸾御景城小区物业公司,未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报送备案且拒不改正、拒不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拒不执行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

1.当事人所服务的奎文区梨园街道金鸾(銮)御景城小区樱园街以北区域(包含翰林府、集贤府),规划为多层及高层建筑,属于《山东省定价目录》《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普通住宅,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其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其物业服务收费,应当执行政府指导价。当事人未将其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报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违反了《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条:“普通住宅在销售前,建设单位应当拟定物业服务方案,选择物业服务等级,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于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报送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主管部门备案”之规定,构成了物业服务企业未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报送备案的违法行为,且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

2.当事人未按要求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违反了《价格法》第三十五条:“ 经营者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必需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以及其他资料”之规定,构成了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的违法行为,且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

3.当事人收取的金鸾(銮)御景城北区翰林府多层无电梯住宅的物业费超过了潍坊市城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政府指导价最高浮动幅度(实际收取标准为0.80元/平方米/月,经查,自2013年1月1日以来,潍坊市城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多层住宅的标准一直为0.65元/平方米/月,可上浮20%,上浮后为0.78元/平方米/月(见《关于印发潍坊市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等级内容和服务收费基准价格的通知》潍价费发〔2012〕31号、《关于潍坊市城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及机动车停放费基准价格的通知》潍发改物价〔2018〕429号和《关于继续执行潍坊市城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及机动车停放费基准价格的通知》潍发改价格〔2019〕567号文件),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八条:“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物业的物业公共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和潍坊市城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基准价格,构成了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收费标准的违法行为,且拒不改正。

4.当事人对金鸾(銮)御景城北区住户收取2019年、2020年的空置物业费的标准,超过《潍坊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七条:“普通住宅交付后空置六个月以上的,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前提出书面申请,经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双方共同确认(原则上以水、电、气计量情况为衡量标准)后,其空置期间的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按实际执行标准的50%收取”规定的标准,构成了自定标准收费的违法行为,且拒不改正。

同时,由于潍坊金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拒不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致使其价格违法行为违法所得无法确定,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本规定中以违法所得计算罚款数额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时,按照没有违法所得的规定处罚”之规定,以及国家发改委《关于贯彻实施新修改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检〔2011〕77号)“1.经营者采取不做账、做假账或者销毁、隐匿、转移账簿的办法,隐瞒其违法所得数额,导致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2.或者单次违法金额很小,但有证据证明经营者重复多次实施了违法行为,由于账薄和票据不全无法查实具体数额的,按照没有违法所得的规定处罚”的规定,应以没有违法所得论处。"

1.对当事人未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报送备案,且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依据《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2、对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且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依据《价格法》第四十四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 585 号)第十四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3.对当事人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收费标准、自定空置物业费收取标准且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依据《价格法》 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最终,对潍坊金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罚款6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