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未付余款,可否解除合同?11月9日半岛“问法热线”聚焦“房产纠纷”

2021-11-07 16:12 大众报业·半岛新闻阅读 (151750) 扫描到手机

半岛全媒体记者 李敏

一套房子可能是一个家庭几代人的积蓄。 房产交易在市民的经济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由此而来的产权、买卖、租赁、抵押、拆迁等纠纷也越来越多,其中涉及到的各种法律问题复杂又专业。

本期半岛“问法热线”聚焦“房产纠纷”,半岛问法热线将于11月 9日上午9:30准时开通,我们邀请山东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娜律师和石晓律师为大家答疑解惑,市民可在11月9日上午拨打半岛问法热线96663和80889800咨询。

首付款付了50万,剩下的余款迟迟未付,可否要求解除合同并支付违约金 ?

购房者迟延支付购房款,出卖人有权解除购房合同并要求支付违约金

案件事实:2020年3月14日,王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王某于合同签订之日付清首期购房款50万元,余款150万元在合同签订之日的二个月后支付。合同签订后,王某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购房款50万元,余下款项没有按约定支付。该房地产公司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并判决王某支付违约金。

判决结果:法院认为双方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王某支付购房款50万元后,余款没有按约支付,已构成明显违约。判决房地产公司与王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王某向房地产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律师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之规定,在本案中,王某在2020年3月14日支付首期购房款50万后,余款未按约支付,房地产公司履行了催告义务后,王某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购房余款,房地产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之规定,该房地产公司请求王某支付违约金,于法有据, 王某应就其违约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问法律师

刘娜律师 山东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业务专长:公司破产重整与清算、公司并购与重组、公司治理结构的规范、公司法律事务、民商事诉讼等;先后担任过青岛市多家政府行政机关常年法律顾问,为省内多家知名企业提供固定法律服务;近三年作为破产案件管理人团队负责人办理了三十余件大型企业破产重整清算类案件。

石晓律师 山东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业务专长:公司破产重整与清算、公司并购与重组、企业合规、社会稳定性评估等;参与过山东省企业100强发展、山东省优化法治环境等项目研究工作,参与多家大型企业的并购、投资法律专项服务;系青岛市第一起大型民营企业实质合并破产重整案件、第一起破产预重整案件的破产管理人团队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