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投资、谁所有!“十四五”末青岛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将达21万套

2021-11-12 09:35 大众报业·半岛新闻阅读 (83570) 扫描到手机

半岛全媒体记者 郭振亮

11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示了《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稿提到,保障性租赁住房由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坚持“谁投资、谁所有”,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鼓励和支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建设、运营和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十四五”末,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数量达到21万套(间),占“十四五”期间新增住房供应总量的30%。

房源筹集拓宽至六大渠道

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原则上小户型比例不低于80%。各区(市)政府要结合辖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存量土地、存量房屋情况以及现有符合条件的租赁型人才住房情况,多渠道筹集房源,切实增加供给。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标准的租赁型人才住房等项目,可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统计。

(一)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推动集体土地有效利用,缓解城市居住用地供需矛盾,在尊重农民集体意愿的基础上,经市政府同意,积极推动利用城区、靠近产业园区或交通便利区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

(二)企事业单位自建。对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经市政府同意,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允许土地使用权人自建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优先面向本单位符合条件的群体出租。

(三)园区配套建设。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经市政府同意,可将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鼓励将产业园区中各工业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集中起来,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四)盘活闲置住宅和非居住存量房屋。结合城市更新,引导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专业化租赁企业利用腾空房屋等市场闲置住宅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经市政府同意,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可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五)集中建设。以公共交通便利为导向,通过划拨土地、协议出让土地、招拍挂整体出让租赁住房用地等国有土地供应渠道,集中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统一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六)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严格落实配建政策,住宅建设用地在确保完成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任务的基础上,应按照规定比例优先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

新市民、青年人申请应满足这些条件

配租范围上,意见稿规定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本市无房的新市民,青年人,特别是从事城市基本公共服务的外来务工、新就业人员。

新市民、青年人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在本市办理居住登记;2.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3.在我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4.单位注册地为西海岸新区、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的,申请人及配偶须在上述区域范围内无私有住房、未承租公房,且未享受住房保障政策。单位注册地为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的,申请人及配偶需在单位注册地区域内无私有住房、未承租公房,且未享受住房保障政策。

租金标准方面,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按照不高于同区域住房市场租金的80%确定,原则上每3年调整一次。租赁价格及调整方式已作为土地供应前置条件的,应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运营满10年可退出

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在取得项目认定书后,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支持政策。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运营期限不低于10年,运营期自项目投入运营起计算。运营期届满后,可继续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出租,也可向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根据筹集渠道分类申请退出:园区配套建设及企事业单位自建、盘活闲置住宅和非居住存量房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可申请恢复原有用途或转为市场化租赁住房出租;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住宅用地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可转为市场化租赁住房出租。因征收拆除以及不可抗力灭失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需申请退出,并注销项目认定书。

全过程监管方面,区(市)政府要建立完善项目房源公示制度,加强项目后续监管,动态监测项目房源空置率、租金水平、投诉率等监测评价内容,发现问题及时处置。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对提供虚假资料申请新建、改建,改变用途、分割转让或分割抵押、“以租代售”等违规行为,市、区(市)两级相关职能部门应采取终止新建、改建行为,限期改正,取消奖补资格,纳入信用监管等措施;涉嫌违法犯罪的,由公安部门立案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