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流浪狗咬伤业主 投喂者要承担责任吗?半岛问法热线聚焦侵权纠纷

2023-04-12 08:41 大众报业·半岛网-半岛都市报阅读 (151417) 扫描到手机

文/图 半岛全媒体记者 尹彦鑫蒋凯 实习生 张旭 李琪

楼上浴室漏水,导致楼下天花板被浸湿,如何维权?小区流浪狗把住户咬伤,应该由谁赔偿?酒店大堂地滑致人摔伤,谁来承担责任?在现实生活中,人身、财产等方面受到侵害的现象比较常见,4月11日,半岛问法热线聚焦“侵权纠纷”,邀请了山东颐衡律师事务所丁利荣律师与冯飞律师在线接听市民来电,在一上午的接线过程中电话不断,两位律师用专业法律知识帮助市民解答了相关疑惑,为市民提供了维权的思路。

上午9点30分,半岛问法热线准时响起。“我家天花板前一阵子被弄湿了,应该楼上浴室漏水了。但是楼上现在拒绝维修,我应该怎么办?”市民孙先生遇到了一个不大不小的问题,王先生询问,他应该采取什么途径维权,找谁赔偿呢?

对于孙先生的情况,丁律师建议应该先明确责任主体,判断漏水的原因。如果房屋还在保修期内,或者是开发商建筑不合理,应该由开发商承担责任,公共设施出现问题则需要联系物业。如果确定是楼上业主的原因,可以先以协商为主,要求对方停止侵害。沟通无效的情况下,损失又不断扩大,可以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停止侵害并承担赔偿责任。

当天上午两部热线电话不断响起,两位律师根本停不下来。在丁律师帮市民解答法律困惑的同时,冯律师也不断接起电话。“我家里养了狗,平时看小区流浪狗很可怜,就经常投喂。前几天,一只流浪狗把小区住户咬伤了。他看到我经常投喂,就要求我赔偿接种狂犬疫苗的费用,可我也不是这流浪狗的主人啊……”彭先生咨询律师,仅凭自己投喂流浪狗的事实,他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吗?

在详细询问了相关情况后,冯律师给出法律意见,当饲养动物损害他人权益时,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但流浪狗不属于饲养动物,彭先生投喂的事实也不足以证明他是流浪狗的合法占有人,因此他不必承担法律上的赔偿责任。冯律师还提醒广大市民,平日一定要严格管控饲养动物,做好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以免给他人造成伤害。

权利受到侵害后如何维权是大多数市民比较关心的话题,当天上午的来电中有因生命健康权、继承权、所有权等方面的提问,记者结合接线现场对典型问题及律师建议进行了梳理,供广大市民参考。

热点问答

问题1>>>

房子过给弟弟时不知情

现在能否争取房产份额?

1970年左右,苟先生兄弟俩进行了分家,因苟先生当时在外工作不清楚分家情况,后来回到家后才知道房子已经过户到了他弟弟名下,如今已经过了四五十年,苟先生询问律师现在是否能争取部分房产份额?

律师说法:从时间来看,现在已经超过最长诉讼时效20年。但是由于苟先生的弟弟已经去世,且早于苟先生的母亲离世,因此苟先生弟弟名下的房产由其母亲和其弟弟孩子、妻子各占三分之一的继承权,对于他母亲的这部分份额,苟先生享有继承权。因此律师建议苟先生可以主张继承其母亲的这一部分。

问题2>>>

租房子房东多收电费

能要回多交的钱吗?

2007年,王先生租了一个民宿,当时民宿电费一直由出租方来交,出租方告诉王先生多少钱,然后王先生把电费转给出租方。2017年、2018年时,王先生发现店里有一个催款单,上面显示电费一两个月就二三百块钱,而之前他交的电费是1000多块钱,于是王先生怀疑出租方并不是按照实际使用度数来进行收取,有多收之嫌。随后王先生找电力公司的工作人员询问每月电费,并开始自己交电费。同时因出租方是会计,王先生怀疑其账务也存在问题,因为当初出租方时而给王先生电费收据,时而不给。如今王先生一直想要出租方退回多交的电费,但因收据不足不知道怎么办,无奈之下只好求助律师。

律师说法:首先王先生可以通过电力公司查询每年实际发生的电费,也可以提起诉讼,通过法院调取电费的实际发生金额。其次对于王先生缺失的交电费数据,需要看出租方是否有原始证据,若缺失部分没有相关证据,王先生主张要回多交电费,法院可能不会予以支持。同时因王先生怀疑出租方有账务问题,王先生也可向税务部门举报,看出租方是否存在偷税漏税的情况,从而查询出租方的账务,调取数据。

问题3>>>

5年之后的治疗费用

能否要求对方提前赔付?

市民刘女士13岁的孩子在学校跑操时摔伤了,孩子三颗牙齿松动,其中一颗还断裂了。医院告诉刘女士孩子三颗牙中的两颗现在就可以修补,但还有一颗牙需孩子满18岁后才能进行修复。如今学校已按照刘女士孩子的实际损失进行了医疗报销,但刘女士担心孩子18岁之后做种植牙学校不赔付,因此打来热线询问律师是否能现在要求学校把后期费用垫付出来?

律师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00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校园伤害事故,学校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在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举证责任在受害人一方。目前双方对责任划分没有异议,但是存在孩子家长对孩子18岁之后的手术费支付的疑虑,律师建议刘女士可以先和学校进行协商,询问学校是否能一次性地进行赔付。因孩子18岁之后需要做种植牙,费用达一万左右,若双方对于数额无法达成一致,则只能等到孩子18岁之后做种植牙时,刘女士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跟学校要求。

问题4>>>

老伴被其前妻女儿带走

请问该怎么办?

市民张女士和老伴结婚25年,现在老伴90多岁,去年因为疫情老伴病得比较严重,住进了医院。出院以后,老伴被他前妻的女儿带走了,前妻女儿还一并带走了医保卡和工资卡,现在张女士不知道老伴在哪儿,也见不了老伴,无奈之下只好打给律师,询问律师如何才能见到老伴?

律师说法:张女士首先可以报警,请警察帮忙协调以及联系其老伴和女儿,了解一下老伴女儿的想法,看是否可以协调。若协调不了张女士可以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确认老伴是否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随后启动特殊程序由张女士做其老伴的监护人,得到监护权。

问题5>>>

小区雨箅子缺失孩子受伤

物业是否要承担责任?

市民李先生的孩子在小区玩儿,因小区的一个雨箅子没有了,孩子不小心掉进了洞里,腿部受伤严重且留下了很大的一个伤疤。当时李先生立即带孩子看了急诊,花了1000多医疗费。物业方表示可以补偿李先生2000块钱,但李先生觉得2000块钱不足以弥补自己的损失,因为孩子后期进行伤疤修复还需花一万多甚至更多钱,于是李先生打来电话求助律师怎么办?

律师说法:物业对小区公共设施有维护管理责任,若未及时进行修补则需承担相应责任。如今李先生的孩子因小区下水道出现问题而不慎受伤,物业需要承担部分责任。但因孩子现在治疗还没结束,具体的损失无法确定。因此建议李先生定期跟物业协商赔偿问题,等孩子做完手术以及修复以后看具体医疗费是多少,再向物业主张具体的赔偿金额,来划分双方的责任。

问题6>>>

酒店大堂地滑致人摔伤

经营者是否要承担责任?

齐先生出差住进一家酒店,在离店时拎着行李经过酒店大堂不慎滑倒,腿部被摔伤,齐先生发现酒店大堂的地面刚刚拖过,非常湿滑。因齐先生急于赶火车,酒店工作人员帮忙联系了滴滴快车,将他从酒店送往火车站。但是到达目的地后齐先生右腿疼痛,住院治疗。齐先生询问,像这种情况酒店是否应当担责?

律师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为了保障弱势群体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法律赋予了经营者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但是也不能随意扩大安保义务的范围,齐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通过酒店大堂瓷砖地面时手拎重物且行走匆忙,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同样也是事故发生的原因。齐先生可以与对方协商赔偿问题,协商不成可以起诉,法院会根据双方责任大小进行判决。

法院判例

网购产品致人死亡,生产者销售者都应担责

刘某从事钢构产品制作安装行业,在观看某短视频平台视频后,联系到了某贸易有限公司。2021年7月,刘某某通过微信付款2200元从该公司购买隔膜式高压无气喷涂机一台及附属配件,该产品由被告某涂装设备有限公司生产。收到机器后,刘某与其儿子刘某1共同试机,在操作过程中,二人突然同时触电,造成刘某1受伤、刘某死亡。2022年1月,经司法鉴定部门鉴定,鉴定意见为:刘某符合遭受电击死亡。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某贸易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方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19万余元;被告某涂装设备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律师意见】随着网络的发展,网络购物已经是一种消费趋势,因网络购物引发的各类纠纷也越来越多。在购物过程中,所购产品如本身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为最终的责任承担者,但被侵权人为维护权益可以向生产者主张权利,也可以向销售者主张权利,法律规定未排除被侵权人同时向生产者和销售者主张权利,从充分保护被侵权人权益的立法目的出发,被侵权人要求生产者与销售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可以避免增加被侵权人的维权成本又可以避免出现赔偿不足或重复赔偿,故被侵权人要求生产者与销售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应予支持。

通过本案提示,消费者在网购时一定要重点关注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在利益受到损害时,要保存好发票、网络交易记录、网络购买链接等相关证据,也要积极维权,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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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把握“公正”,保障未成年人权益

半岛全媒体记者 尹彦鑫 通讯员 时满鑫 张萌萌

近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充分发挥涉少纠纷调解效率高、效果好、促和谐的优势,通过成功调解一起变更抚养关系案件,一并解决了当事人之间十余年的抚养费追索及探望权行使问题,既为当事人减轻诉累,又节约了司法资源。

杜某(男)和李某(女)于2012年经法院调解离婚,婚生女小杜(2010年出生)随杜某生活,抚养费由杜某自理。离婚后,小杜一直跟随母亲和外祖母生活,杜某未履行抚养义务也不支付抚养费,与孩子见面的次数也屈指可数。后杜某再婚另育有子女,遂起诉请求变更小杜的抚养关系。一审法院认为,杜某不符合法定变更抚养关系的事由,判决驳回杜某诉讼请求,杜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青岛中院。

二审立案后,法官第一时间与双方当事人取得联系,了解到李某愿意继续抚养小杜,但对杜某多年不管孩子亦不支付抚养费心存不满。杜某则希望法院从中协调变更抚养关系,并解决抚养费和探望事宜。通过沟通法官意识到,此案看似一起简单的变更抚养关系案件,但实际上当事人之间还存在十余年的抚养费追索、变更后的抚养费支付及探视权行使等诸多纠纷,由于双方长期以来缺乏沟通,上述纠纷势必仍要通过诉讼解决。若单纯就案办案,不利于化解双方矛盾,彻底解决问题。为此,合议庭在精准把握案情的基础上,结合双方诉求,制订了详尽的调解方案,力争通过调解达成减少当事人诉累、实现案结事了的目的。

法官灵活运用自身掌握的心理学、社会学知识和丰富的生活经验,采取背对背电话沟通,面对面谈心等多种方式,帮助双方畅通沟通渠道,打开多年心结,重构信任基础,并以小杜的身心健康成长为切入点,引导双方认识到,保持孩子生活、学习环境的稳定更有利于孩子成长,经过多次沟通协商,最终双方均同意孩子继续由李某直接抚养,杜某分两次支付了拖欠十年的抚养费并对此后的探望权行使方式进行了约定。

本案历时二十天、经过近十轮协商,最终成功调解结案,双方握手言和。结案后,法官结合家庭教育促进法相关规定,主动对杜某和李某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并依法发出家庭教育令,引导双方树立正确的教育理念,重视小杜的身心健康和情感需求,针对孩子的身心发展特点开展家庭教育,充分彰显了未成年人应依法得到特殊、优先、全面保护的少年司法理念。

家事纠纷虽“小”,却关系“大”政治。家事案件具有很强的身份性,其中包含血缘、伦理、感情等多方面因素,如果法官机械运用法律法规来衡量是非,定分止争,很可能激化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一直以来,青岛两级法院少年法庭在涉未成年人家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始终准确把握“公正”这个根本要求,积极回应“效率”这一人民期盼,秉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妥善化解矛盾,促进关系修复,更加重视释法说理,实质性解决问题,减少和避免因诉讼给未成年人造成二次伤害,切实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