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热试压无人在家 居民家书房被淹索赔一万元

2009-10-20 00:20   来源: 半岛网-城市信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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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热公司:要价有点高

    事后,记者联系了负责给阳光山色供热的热力公司,工作人员告诉记者:“17日我们公司对小区内业主进行的是凉水试压,按照工作流程应该是挨家挨户敲门,如果有人就开阀门试压,郭先生家里没有人我们就开阀门了,我们承认是我们的错误,是工作人员的失职。关于赔偿的问题,我们会根据业主的要求积极进行赔偿。如果他不愿意自己换地板,我们可以找人给换,费用都是我们出;如果他想自己换,那我们给出钱。他提出的误工费我们也可以赔偿,但是精神损失费的问题,我们希望业主能够认真考虑一下,一万块钱确实有点高。”元鼎律师事务所的李律师告诉记者,如果双方各自对赔偿不满意,可以找专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对于精神损失费的问题,记者咨询了元鼎律师事务所的杨律师,杨律师告诉记者:“精神损失是针对已经造成人身伤害和名誉损失提出的赔偿方案,像郭先生这种情况,只造成了物质损失,从法律上来说他提出的精神损失得不到支持。从供热公司方面来说,他们贴出了通知,做到了能够做到的,但是没有能够完全尽职,应该赔偿业主的物质损失和产生的相关误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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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热试压该谁负责

    很快就要集中供热了,不少供热公司已开始对用户家中的供热设施进行试压。有市民反映,有的供热公司在告知用户进行试压时,要求必须家中留人,特别是第一次供热和断热后重新供热的用户,否则因没人而造成的损失,由业主自负。很多业主对此表示不理解。

    为此,记者询问了元鼎律师事务所的李律师,李律师告诉记者:“法律规定供热公司在进行试压时必须要通知到用户,例如在报纸上发公告,张贴通知,借助物业和居委会进行告知。如果通知或公告中有这样的规定,从民事合同上来说,是有点强制性的意味,没有经过双方自愿协商,有点勉为其难,具有一定的争议。如果因为住户有事不在家造成损失,就要看法院的判决,法院会审查通知的法律效力,如果是有效力的,应该由业主负责。这个问题很难界定,要分单方不能控制和单方能控制的情况,如果单方不能控制,试压时只能许多用户一起试压,如果因为你不在而导致其他用户不能试压,这对公共利益也是一种损害,因此,这种情况下,用户最好还是维护公共利益。”

    “如果是单方能控制的,就需要供热公司在通知中留下自己的联系方式,如果因为用户联系不到热力公司而造成损失,应该由供热公司承担大部分的责任。如果用户在外地看不到通知,也要分知道和应当知道,如果说不是第一次供热,除非有大的改动,用户应该知道往年都是什么时候试压,出现的损失应该由用户负大部分责任。如果是第一次供热,用户不知道情况,则应该由热力公司承担大部分责任。”

    “但是像这种情况,在通常的判决中,一般是供热公司已经尽到通知用户的责任了,应该由用户负全责,但近来也出现了由供热公司和用户共同负责的判决。如果热力公司有规定必须通知到每家每户,这当然是由供热公司负责了。” 文/图  实习生 陈静 记者 郑凯

(来源:半岛网-城市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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