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父母为儿子买了房,儿子结婚登记那天刚好办下产权证来 ,这是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4月23日,青岛市市南区司法局、青岛市南振强法律服务所联合举办房产免费法律咨询大集,大集上房产问题真不少。
市民赵女士为儿子买了一套房子作为婚房,一次性付清了全款。在儿子登记结婚那天,产权证正好办了下来。4月23日,在房产免费法律咨询大集上,赵女士咨询,这套房子应该是儿子的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对此,青岛市南振强法律服务所的工作人员说:“从婚姻登记之日起产生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从房屋买卖来讲,自签订合同、交付房款之日起产权产生变更,还应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
去年5月份,市民刘先生买了一套位于升平路的回迁房,双方约定房屋价格是42万元。“房屋的产权所有人为四姐妹,这套房子有一个大房产证,三个小房产证。当时签订买房合同时 ,三姐妹都签字了,只有最小的妹妹没到场,是由大姐代签的。”刘先生说,他付了40万元后,约定剩下的2万元在办理产权过户后付清。“去年底小区住房就开始办理产权证了。一开始,她们还答应协助我办理产权证。后来,可能是房子涨价了,她们就开始找借口。”刘先生说,姐妹几人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不在场的妹妹不同意卖为由,一直拖着办产权证的事情。
记者发现,当天来法律大集上咨询房产问题的市民中 ,很多都遇到了签订买卖协议后,由于房子涨价,卖房人一直拖着不协助办理过户的情况。青岛市南振强法律服务所的王主任说:“不动产办理过户后,房屋买卖协议才有效。出现卖房不协助办理产权证这种情况,当事人需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来判决。”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刘宝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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